包工头李某承包了宣城市某大酒店装修工程,将木工等工程分包给成某,王某在成某分包的木工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2013年5月29日,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左手拇指被电锯切断,成某将其送往马鞍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王某出院后,其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因向李某和成某索要赔偿款无果,向宣州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464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在提供劳务中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而导致自己受伤,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王某受伤时的过程、情形,对过错程度进行了划分。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31800元。
(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