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偏僻山村的郑某,虽没上过一天学,却有一手会拆卸、安装的好手艺,但没将这手艺用在正道上,私自制造枪支。近日,宣州区法院作出判决,郑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2000年至2013年期间,郑某通过从外地带回钢管和向别人购买枪管、击发装置等部件后,在家中,使用铁杵、镰刀、钢锯、刨子等工具自行制作木质枪托,先后组装火药猎枪二支用于打猎。后公安民警至郑某家中补录户口时发现,郑某家中藏有火药猎枪二支、木质枪托三把、铁质枪管四根、火药一壶、钢珠一瓶、底火一盒、铁杵二根、钢锯二把、羊角锤、刨子、镰刀各一把。经鉴定:上述二支火药猎枪均为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三把木质枪托、四根铁质枪管均为枪支、弹药散件。
郑某在接受民警的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