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01月05日讯
上交所1月5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含企业债券)做好2014年年报披露工作。
通知指出,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做好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年度报告应至少记载的内容包括:发行人概况、发行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情况、银行贷款本息按时偿还情况、未来是否存在债券按期兑付兑息风险的情况说明、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履行情况。
根据要求, 发行人无法在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4月15日前向上交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2013年度亏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于2015年1月31前披露2014年度业绩预告。2014年度业绩预告亏损的,应在实际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前至少披露3次公告,提示连续两年亏损及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风险。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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