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郭某系姚安县栋川镇村民,2011年5月,两人的儿子在外购买生猪时,被曲靖市富源县的敖某、丁某等四人抢劫杀害。2012年5月,玉溪市中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分别对敖某、丁某等四人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并判处敖某等四人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338465元。上诉后该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在一、二审期间及二审终结后,沈某、郭某采取拉横幅、挂标语,手捧儿子遗像、辱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长期滞留国家机关办公室等方式,多次到法院、人大常委会、检察院等部门缠访、闹访,要求对敖某等四人执行死刑、执行赔偿款。
该案经过法院执行,两人于2013年领到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3万元和法院垫付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308465元,并承诺息诉罢访。但领到执行款后,两人又以要求判处四名罪犯死刑立即执行等不正当理由,多次到非信访场所非法上访、缠访、闹访及到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姚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郭某在有关信访诉求得到妥善解决后,为获得更多赔偿等不合理诉求目的,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及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听劝阻多次到玉溪、昆明等地非法信访,企图制造社会影响,给国家机关施压,以实现其非法目的。其行为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