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违法领罚单 记载虚假资料套取资金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0-06-03 08:32:41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川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存在编制或记载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1月至8月,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以广告费、印刷费、防预费等名义,向某装饰公司先后支付26笔,金额共计24.43万元;该装饰公司收到费用后,将上述费用连同账户上已有的资金分8笔、共24.45万元转至其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陈某将收到资金中的24.44万元,分8笔转至其配偶吴某;吴某收到资金后,扣除相关税费,将22.48万元转至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综合部经办人阎某。

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套取费用24.43万元,其中5.85万元为检查组进场前自查反映,18.58万元为监管检查发现。这些套取的费用用于归还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2017年业务人员垫付的车险手续费用及向临聘人员支付工资等。

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经理李小莉,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上述编制或记载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资金的违法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罚款1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决定对李小莉警告并罚款1万元。

相关法规: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支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809号城市铭人1幢15-1和15-6

主要负责人:李小莉

当事人:李小莉

身份证号:51022919710907****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支公司经理

住址:重庆市永川区大巷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永川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或记载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资金。2019年1月至8月,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以广告费、印刷费、防预费等名义,向某装饰公司先后支付26笔,金额共计244326.3元;该装饰公司收到费用后,将上述费用连同账户上已有的资金分8笔、共244495.2元转至其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陈某将收到资金中的244424.9元,分8笔转至其配偶吴某;吴某收到资金后,扣除相关税费,将224799元转至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综合部经办人阎某。

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套取费用244326.3元,其中58483.4元为检查组进场前自查反映,185842.9元为监管检查发现。这些套取的费用用于归还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2017年业务人员垫付的车险手续费用及向临聘人员支付工资等。

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经理李小莉,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上述编制或记载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资金的违法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在案件移送处罚前积极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且套取费用金额在25万元以下,具有《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罚款1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李小莉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5月27日

标签: 国寿财险 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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