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中国30—64岁妇女中的失独妇女为67万人,总量排在前4位的省份分别为四川、山东、江苏和广东,失独妇女的平均年龄为44.3岁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中国30—64岁妇女中的失独妇女为67万人,占全国同龄妇女的0.21%,占只生育一胎妇女的0.53%。其中,城镇失独妇女38.92万人,占全部失独妇女的58.09%,乡村28.08万人,占全部失独妇女的41.91%。”近日,最新一期的《调研世界》刊发了中国失独妇女的研究报告,该研究由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司长冯乃林领衔的课题组完成,透析了中国失独妇女基本状况。
课题组将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并且孩子未活到普查时点的妇女定义为失独妇女,年龄界定为30—64岁,失独妇女所在的家庭为失独家庭。
研究发现,中国失独妇女的平均年龄为44.3岁,其中,上海、北京、辽宁、天津、重庆、江苏和四川的失独妇女平均年龄超过45岁,特别是上海、北京和辽宁,6成的失独妇女年龄都在45岁以上。
从年龄分布看,67万失独妇女中,30—44岁的为36.52万人,占54.51%,45—59岁的为25.65万人,占38.28%,60—64岁的为4.83万人,占7.21%。45岁后妇女将陆续退出生育年龄,大多数基本无法再生育,45岁—64岁的失独妇女有30.48万,占45.49%,这意味着已经或即将失去生育能力的失独妇女超过30万人。
从地域分布看,三分之一以上的失独分布在东部地区。总量排在前4位的省份分别为四川、山东、江苏和广东,分别达到6万人、5万人、4.7万人和4.5万人。在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中,东部总量最多,为24.77%,东北最少,为7.91万人。
第六次人口普查还显示,中国曾生一孩的家庭户为12004万户,其中,独生子女户占99.46%,失独家庭户占0.54%。失独家庭户总量为66万户,占所有家庭户的0.16%,其中,城镇38.2万户,占全部失独家庭的58%,乡村27.6万户,占42%。
失独家庭中,有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比例为29.7%,其中,城镇为25.3%,乡村为35.7%,乡村比城镇高出10.4个百分点,他们的养老和医疗保障更值得关注。这些家庭不仅要承受失去孩子的痛苦,也要肩负赡养老人的责任。
从地区看,失独家庭中有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比例也不同。其中,有15个地区在30%—40%之间,贵州最高,为40.3%,最低的为宁夏,占16.3%。
课题组指出,失独家庭的生活状况不容忽视。首先,因失独导致的健康水平下降,缩短了一些失独父母的寿命,使失独夫妻的丧偶比例上升。从丧偶比例看,失独妇女丧偶比例为4.8%,与独生子女父母亲相比,失独妇女的丧偶比例高2.4个百分点,各年龄组的失独妇女丧偶比例都高于独生子女母亲。其中,60—64岁组失独妇女的丧偶比例比独生子女母亲高5.1个百分点。
其次,从离婚情况看,失独妇女的离婚比例比独生子女母亲更高。失独妇女中离婚的占4.2%,比独生子女母亲的3.2%高1个百分点。不论低龄组还是高龄组,失独妇女的离婚比例都要高于同龄的独生子女母亲,其中,45—49岁组失独妇女的离婚比例为5.7%,比同龄独生子女母亲高1.4个百分点,在各年龄组中差异最大。
再次,从就业比例看,各年龄组失独妇女的就业比例都高于独生子女母亲。50岁以前,两者的就业比例都处于较高水平,50岁以后,失独妇女的就业比例远远高于独生子女母亲,两者的差距扩大。其中,失独妇女50—54岁、55—59岁、60—64岁组的就业人口比为49.3%、41.8%、34.3%,比同龄组的独生子女母亲分别高7.7个、12.2个、9.9个百分点。
最后,从养老方面看,失独妇女日常生活主要依靠劳动收入的占67.5%,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占16.7%,依靠离退休养老金的占10.5,依靠低保的占2.2%。随着年龄增长,依靠离退休养老金、家庭成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比例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