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快讯 > 正文

广东高院遵从"疑罪从无" 抢劫杀人嫌疑人从死刑改判无罪
2015-08-17 22:40:01   来源:新华网   评论:0 点击:

   新华网广州8月17日电(记者马晓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7日对一宗抢劫杀人案宣判,认定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传钧犯抢劫杀人罪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宣告被告人无罪。

   2001年9月25日6时许,东莞市一杂货店老板娘方清花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失去知觉。随后,歹徒进入里面卧室,用铁锤猛击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头部和他两个女儿。歹徒随后取走店主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后逃离现场,共造成一死三重伤。

   8年多后,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传钧被缉拿归案。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陈传钧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之后该案件历时近五年,经过二审、重审和再次二审。

   广东省高院刑四庭法官、该案承办人石春燕表示,当初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是有一定的证据支持的,比如有多个证据证明被告人陈传钧发案时在现场出现。但是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比如被害人方清花作为该案唯一幸存的成年被害人,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

   负责该案的广东省高院刑四庭庭长郑岳龙说:“在对于上诉人陈传钧是否本案真凶既无法证实亦无法证伪的两难局面下,人民法院应恪守证据裁判规则,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宣告被告人陈传钧无罪。”

   郑岳龙还表示,宣告陈传钧无罪,不等于该案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消失,该案欠缺的证据链条一旦出现新的弥补和完善,司法机关还可再次启动司法程序,严惩罪犯。


  关键词:疑罪从无;无罪;陈传钧;高院;刑法精神;排除合理怀疑;抢劫犯罪;死刑改判;抢劫杀人案;判处被告人

   说两句

相关热词搜索:高院|抢劫杀人

上一篇:博彦科技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18日复牌
下一篇:最后一页

分享到: 收藏

右侧版权信息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财经时报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财经时报网,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财经时报网“。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财经时报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招聘信息 | 供稿服务

  违法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cncaijing@163.com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所有版权 中国财经时报网

  联系邮箱:cncaijing@163.com              技术QQ:35709312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