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碱业33亿元资产被地方国企半价接盘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09 16:00:00

青海碱业33亿元资产争议

提前处置青海碱业资产行为,是否存在“恶意逃债”嫌疑?不少债权人认为,若青海碱业破产,其所有资产都应进入破产程序,仅破产前针对部分债权人清偿,损害了其他债权人权益

□ 本刊记者 白兆东/文

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工业园区内,青海碱业有限公司(下称青海碱业)的门牌早已易主,但青海碱业债权人的讨债风暴仍在发酵。这场持续数年、殃及百家债权人、涉数十亿元资产的债务纠纷困局难解。

2009年,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浙江玻璃,00739.HK)因借贷危机,殃及其控股子公司青海碱业,致其负债高达60多亿元。

在此背景下,2010年9月30日,海西州政府成立管理领导小组入驻民营企业青海碱业。此后,青海碱业33.6亿元资产被地方国企“半价接盘”,国有银行债权获解,但100多家普通债权人的数十亿元债权仍无果。

在政府接管期间,诸多债权人曾向青海省高级法院和海西州中院提起诉讼,均未获上述两级法院立案。而同为债权人的数家国有银行,在短时间内即走完诉讼程序。此外,政府接管民营企业,半价处置其资产并由当地国企接盘的行为中也存在疑点,不少普通债权人对法院司法程序的时点选择亦表示不解。

青海碱业被“抽血”

2003年7月11日,青海碱业注册成立,投资方为浙江玻璃,该公司是首家登陆香港H股市场的内地民企。

青海碱业位于德令哈市工业园区内,初创目标为,“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碱业基地”。

青海碱业作为青海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2003年7月正式破土动工,项目设计总产能达270万吨,号称亚洲最大,其中一期产能90万吨。该项目于2005年9月28日投产,二期产能设计亦为90万吨,于2007年启动建设。但随后受困于投资方资金不到位等因素,迄今未能建成。

2010年12月14日,《经济参考报》报道,青海碱业刚运行后不久,浙江玻璃内部出现资金问题,而效益良好的青海碱业则成了“抽血”救命工具。青海碱业的部分资产被反复多次质押、抵押后,曾向民生银行贷款9.96亿元,其中4.5亿元为股权质押。

青海碱业还利用流动资产,向建设银行贷款6.8亿元,向农业银行贷款4.5亿元。

为了能在不同地方借款,青海碱业同时拥有至少三套财务专用章和83个账户。

三套财务章分别是海西州1套、国开行贷款1套、浙江玻璃1套。青海碱业开设的83个账户分布在不同地方,截至2010年仍有29个在使用。

早在2007年,就青海碱业转移、抽逃资金等问题,有人曾向青海省银监局进行反映。但青海碱业大规模的资金转移仍然进行了三年之久,未能被有效制止。

一位了解青海碱业的人士说:“青海碱业自身效益不错,自2005年9月投产以来,年产能已超过100万吨,凭借其独特资源优势,成本控制在大概600元-700元/吨,远低于内地碱厂成本。如果按照1400元/吨平均市场价格计算,每年盈利可以维持在4亿元左右。也正因青海碱业效益不错,当2010年浙江玻璃全面出现债务危机并严重波及青海碱业时,青海省政府迅速成立了化解青海碱业经营风险领导小组(下称青海碱业化解风险小组),海西州政府也成立了青海碱业管理领导小组,对青海碱业进行强制接管。”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2010年9月30日,海西州副州长、州经委国资办主任、银行人员、公安人员等齐聚青海碱业会议室。随后,政府相关领导宣布,海西州政府成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青海碱业管委会,对青海碱业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海西州政府当天在会上宣称,政府对青海碱业接管,派驻企业的管理小组人员是为企业解决困难,确保企业尽快摆脱危机,并就青海碱业债务相关情况进行讲解。

但政府此举引起争议。依据《公司法》规定,民营企业有自主经营的权利,最高权力机构是其股东大会,并非地方政府。

据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晓飞介绍,根据现行《破产法》规定,“接管”这一行为出现于破产程序中。中国对金融机构推行托管、接管制度,但该制度不适用于其他类型企业。作出托管、接管决定的权力接管组织,在机构、程序、期限和接管终止等方面都有严格法律规定,海西州政府接管的做法似乎缺乏法律依据。

上述会议当天,时任青海碱业总经理冯木夫被邀请至前排就坐。闻听接管事宜,冯木夫与一些职工离席而去。他们走出办公楼发现,厂区四周已被特勤严守。

部分债权人诉讼未获立案

2010年10月,在政府接管青海碱业时,与其有债务纠纷的数十家企业,曾试图起诉青海碱业以追偿债务,但结果令诸多债权人失望,均未获得青海省高院和海西州中院立案。

其中,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中成建工)为青海碱业厂区土建等工程(一期、二期)承建方。2005年7月,青海碱业一期项目已交付使用。

2007年7月,青海碱业与浙江中成建工再次签订合同,由后者继续承建青海碱业二期项目。浙江中成建工提供的材料显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青海碱业始终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浙江中成建工在工程临近竣工时被迫停工。

截至2009年4月,青海碱业累计拖欠浙江中成建工工程款及补偿款2.7亿元。

2011年8月,在多次催要无果后,浙江中成建工向青海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浙江中成建工与青海碱业的施工合同,判令青海碱业偿付拖欠浙江中成建工的工程款2.7亿元,并确认浙江中成建工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直至近两年后的2013年4月17日,青海高院才受理上述案件。

“青海高院虽受理立案,至今未开庭审理。在此期间,青海碱业30多亿元核心资产被转移,导致包括浙江中成建工在内的诸多债权人数十亿元债权落空。”浙江中成建工法务部一位负责人表示。

浙江中成建工的“说法”并非孤例,青海碱业破产管理人认定的债权人有111家。

财经》记者联系了债权数额百万元以上的30多家债权人,其中有15家债权人向记者陈述了他们的诉状没有得到法院立案的事宜。

浙江水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向《财经》记者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公司民事起诉书左上角写有“2014年5月22日向法院提交诉状和材料”一行字,上面盖有海西州中院立案庭的公章。“海西州中院立案庭拿到材料后,便退回并不予立案。我说,不立案可以,但你们要收材料并盖章证明我们来请求立过案。”该公司代理律师解释称,因此才会在诉状上出现那样一行字。

除了部分债权人起诉未被立案,《财经》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有数起债权人起诉青海碱业的案件法院虽予以受理,但半途被中止诉讼,理由是青海碱业已进入破产程序。

据不完全统计,共有13起相关案件被中止诉讼。其中,绍兴银行与青海碱业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就有3起。2014年11月22日,最高法院作出(2014)民提字第129号、130号和131号裁定书,中止上述三起纠纷案诉讼。

据裁定书的内容,2014年10月22日,青海碱业破产管理人以正在指定及接受财产中为由,向最高法院申请中止审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014年8月29日,青海碱业被政府接管逾四年后,当地法院裁定受理作为债权人之一、海西州政府投融资平台——海西州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西州发投)提交的破产申请。自此,青海碱业开始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不过,青海的地方法院对当地4家国有银行的起诉请求迅速立案并裁决。

2014年3月21日,青海4家国有银行与青海碱业和青海发投,共同签署了青海碱业资产变卖《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显示,针对中国农行海西分行、国开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建行海西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与青海碱业借款合同纠纷案,海西州中院作出(2011)西民二初字第24号、25号、26号、27号连号判决书。

按照上述判决书,海西州中院确认青海碱业应偿还中国农行海西分行、国开行青海分行、中国建行海西分行及中国银行青海分行的债权本金分别为11.688亿元、9.59亿元、3.693亿元、9980万元。

就上述疑似“差别对待”情形,《财经》记者向海西州中院求证,负责此案件的民二庭庭长张卓鹏未回复便挂断记者的电话,并再未回复采访请求。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晓飞认为,根据不同情形,任何人诉讼如果符合不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均有权不予立案,但当事人有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法院不予立案裁定有权提起上诉,有权进行申诉控告,这不仅是纠正法院错误,而且有重要权利保全的效力,如果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且与政府有勾结行为,可据以为由来撤销损害债权人的行为。

33.6亿元资产“缩水”

在青海碱业破产过程中,可供清偿债务破产财产仅1.786亿元。青海碱业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表显示,除了职工债权,只有当地税务部门和海西州发投获得债务清偿。

但在青海碱业破产前夕,青海大正资产评估事务所、青海科艺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和西宁科艺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经由海西州中院委托对青海碱业全部机器设备、工厂物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生产性资产的评估数额为30.428亿元,经审计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总额为33.6亿元。

青海碱业资产缘何在破产时“缩水”至1.786亿元?

资料显示,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青海碱业破产管理人对此解释是“截至2014年10月15日,青海碱业经过审计调整后的固定资产33.6亿元,上述资产已于破产管理人接收前按15亿元的支付对价打包处置”。

上述变卖《协议书》显示,2014年3月21日,农行海西分行、国开行青海分行、建行海西分行、中国银行青海分行与青海发投、青海碱业、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4家国有银行和工银金融租赁,以及青海碱业同意将33.6亿元资产作价15亿元处置给青海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青海发投)。

一份青海发投向海西州中院及青海碱业化解风险小组的承诺函显示,青海发投承诺在2014年6月30日前存入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下称青海发投碱业)专户2亿元,由海西州中院予以冻结。在青海碱业相关资产合法、有效过户到青海发投碱业后,青海发投在三个月内支付剩余的13亿元收购款。

时至今日,青海碱业厂区门口的大牌子早已换成青海发投碱业。

青海发投碱业到底是一家怎样背景的公司?

工商注册资料显示,青海发投碱业于2014年4月8日成立,股东为青海发投,法定代表人是何成林。

而在青海发投碱业注册成立时,法定代表人则是张小峰,半个月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何成林,今年8月6日,又变更为王延玲。就青海发投碱业法定代表人频繁变更,青海发投综合管理部马主任称:“我们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青海发投碱业也不是我们管理。”另一位工作人员则透露,青海发投碱业是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青海国投)在管理。

2015年9月10日,青海国投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财经》记者,“青海发投碱业出资方是青海发投,而青海国投和青海发投都隶属于青海省国资委。此前,青海国投曾短暂代管过青海发投,现如今两个单位是平行关系。”

国企15亿元接盘

就在地方国企“半价接盘”前,海西州中院根据对前述4家国有银行的诉讼裁定,曾对青海碱业33.6亿元的资产进行过处置,处置的方式为公开拍卖。

《财经》记者查询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信息发现,从2013年9月27日至11月26日,海西州中院对青海碱业资产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但三次均流拍。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三度流拍后,挂牌参考价格从最初约30.5亿元,下降到24.3亿元,又降至19.4亿元。

2013年12月13日,海西州中院又发布了变卖公告,该次变卖也因无人举牌而失败。

三度流拍及一次变卖无果后,前述《协议书》显示,2014年3月21日,上述4家国有银行及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青海发投、青海碱业约定,将青海碱业资产作价15亿元处置给青海发投。

梳理青海发投“半价接盘”整个过程发现,青海碱业资产先行拍卖偿债给银行的程序遭到浙江中成建工梁姓代理律师质疑,“银行债权是抵押权,如果清偿应在破产财产中进行,而不应该是先行拍卖,另银行抵押权虽为优先债权,但是在职工债权、税收款之后,而不是先于后者偿债。”

以当时青海碱业的规模,其资产评估价格为33.6亿元,熟知碱类企业运作的一位债权人坦言该价格还算合理。

该债权人是供应青海碱业石灰石的上游企业,他告诉《财经》记者,当地昆仑碱业和青海五彩碱业同样操作这100万吨级的纯碱项目,总投资也接近30亿元。

若类比同样规模两家纯碱生产企业,上述债权人认为,“30多亿元价格并不高,而19.4亿元都没人买是挺奇怪”。该债权人表示,“出现流拍,资产价格就要打折,最后就是当地国企青海发投来接盘。”

一个细节是,在拍卖公告中关于青海碱业的介绍为,该公司是青海省碱业领域较大的一家纯碱公司,目前拥有一期项目年产纯碱120万吨生产装置,该公司目前正常经营。

青海碱业资产折价到15亿元并被当地国企接手,诸多债权人认为资产被“贱卖”。

2015年5月1日,青海新闻网一篇名为《青海发投碱业应对危机显成效》的报道还称,截至2015年4月30日,青海发投碱业当年纯碱产量达41万吨,职工人均年收入达4万元。

由此来看,如果青海碱业继续经营,效益尚可,那么在2013年为何“底价”拍卖时无人问津?

根据记者对当地法院、债权人、接盘方、地方政府多方了解的情况,青海碱业资产处置的背后操盘方,是青海碱业化解风险小组。从接管青海碱业到资产处置,青海碱业化解风险小组始终是核心。

“该小组成员除了公检法、银监局,还有四大国有银行等相关单位。”一位知情人说,小组很大程度上是要为四家银行“解危”,如果银行收不回这15亿元,不仅会影响青海经济发展,银行领导也会被追责。

张晓飞说,有些地方政府会利用行政权力,以改制、重组等合法名义对破产企业实施破产前的资产处置,处置完毕后会责令破产企业申请破产,利用法院取得合法性,合法注销企业,这是地方政府的普遍做法。

“政府公权力不应为个别企业的利益服务,海西州政府在实际控制青海碱业(接管)期间,通过种种方式为个别企业利益服务的做法是非法的。这些行为尽管披上合法的外衣,但鉴于其涉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之目的,均可主张无效认定。”

数十亿元债权清偿为零

截至目前,青海碱业三度召开债权人会议商讨破产事宜。但三次债权人会议均不欢而散。

浙江中成建工梁姓代理律师称,三次债权人会议均未能达成一致,“第一次会议没有债权人名册,没有青海碱业的资产审计报告,好多债权人没弄明白青海碱业为何破产”。

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破产管理人在会议上宣读了破产审计报告。梁姓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尽管多次向破产管理人索要,但对方并未给债权人提供书面审计报告。

《财经》记者获取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材料显示,截至2015年4月10日,青海碱业账面资产总额为2.71亿元,负债总额为68.71亿元,资产负债率达到2532.27%。这一数据引起债权人哗然,由于看不到详细的审计报告,所以该财务数据如何得来成为谜团。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则进一步披露了青海碱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显示,青海碱业确定可供用于债务清偿的破产财产仅1.786亿元。在破产债权确认上,经海西州中院确认的各类债权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6000万元,职工债权4858万元,税收优先权8998万元,普通债权67.75亿元。

上述分配方案称,清偿和预留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财产担保优先债权后,可供分配财产仅剩下8000万元,将用于100%支付职工债权,以及支付青海碱业所欠税款3142万元(清偿比例34.919%)。8000万元可供分配财产仅为青海碱业负债总额1/86,尚不够支付8998万元地方税收债权,这也意味着法院认定的67.75亿元普通债权的清偿结果为零。

海西州中院裁定受理青海碱业破产一案是在2014年8月29日,而青海碱业资产被处置是在同年3月21日,即个别债权人得到的清偿在破产申请前六个月之内完成。

依据《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据此,知情人表示,破产管理人应对提前处置给青海发投15亿元资产予以追回,一并计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而青海碱业破产前将有效资产提前剥离,仅留下负债进入破产,疑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提前处置青海碱业价值资产,并清偿给几家银行债权人,这对其他债权人是不公平的。这一点我们在债权人会议上也提出了,但迟迟没有得到解释。”一位债权人说。

曾参与过多起企业破产案的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振凯表示,据《破产法》相关规定,提前处置青海碱业资产行为属于“恶意逃债”,若青海碱业破产,其所有资产都应进入破产程序,仅针对部分债权人清偿,损害了其他债权人权益。

张晓飞说,根据现行《破产法》规定,提起破产申请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特殊情形清算组织,而不是政府。

标签: 亿元 青海 半价 国企 接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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