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科研人员: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改革还停留在政策面
来源:一财网 发布时间:2016-11-11 15:00:00

  今年以来,涉及国有科技企业股份和分红激励改革的文件密集出台,旨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表示,股权和分红激励在国有科技企业的落实情况不佳,改革进展非常缓慢,在推行中存在着诸多难题待解。

  改革进展缓慢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完善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进行激励。

  科技部副部长李萌在10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意见》主要针对我国科研人员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权激励等对创新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缺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明确分配导向,完善分配机制。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现阶段我国国有科技型企业存在自主创新不足、自主创新质量不高、研发机构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最重要的是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科技创新环境,建立以企业为科技创新主体的国家创新体系,倡导创新、吸引人才。

  李锦表示,实行国有科技企业员工股权和分红激励,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有利于科研充分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

  在国企改革专家周放生看来,分红权改革的本质是是共享制,分红权改革让广大企业员工跟企业股东共同创造企业价值,共享企业利润和收益。企业的价值既有资本带来的,更有劳动带来的,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很多价值是由高科技人员的劳动、创作带来的。通过股权分红的改革,科技人员可以分享自己创造的成果和价值,可以从根本上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在企业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被称为企业高管与核心技术人员的“金手铐”,这是因为其能够有效地把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相挂钩,从而保证了激励和约束的一致性。

  目前,我国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等,此外还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式。

  李锦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虽然中央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但是据他了解,国有科技企业对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落实进展非常缓慢,基本上没有推行,大部分企业甚至还没有起步,更谈不上落实,原先试点的企业还在不断摸索。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早在2010年,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到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今年以来,涉及国有科技企业股份和分红激励改革的文件及配套措施密集出台,中央高层的讲话中也多次提到。今年2月底,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决定从3月1日起,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实行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相关人员的股权奖励实行5年分期纳税等优惠政策。财政部称,这些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大幅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更好激发和释放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

  今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表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包括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探索对创新人才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让他们各得其所。

  诸多难题待解

  李锦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目前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落实主要存在着两大难题。一方面,国有科技企业一般没有自主权和决定权,分红方案要向上汇报,需要上面的批准才能进行;另一方面,科研人员、科研项目负责人本身不是独立的分配主体,在国有科技企业中,难以明确地把科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区分开来,所以只针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也难以开展。

  一位国有科技企业的科研人员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所在的国企,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改革目前还基本停留在政策上,并没有落实。科研激励依然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比如股权和分红激励与现有的绩效考核体系如何衔接,如何量化评估科研技术人员在科研项目中的作用和贡献,“骨干持股”中的“骨干”如何界定,其他职工是否能满意,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如何确定分红的具体比例,分红激励与行政级别的晋升是分开还是并行不悖等等。

  他表示,大部分国企每年的薪酬总额是一定的,是从这个薪酬总额中分红还是用其他的资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总额一定,当一部分人拿多了必将意味着另一部分人的薪酬相对减少,这其中涉及非常复杂的利益问题,公司高层从制定方案到落实推行都面临着很大的阻力。

  早在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就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明确指出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

  周放生认为,国企分红权改革的文件已经下发了八年,却没有真正动起来。国企经营者、骨干员工肯定有积极性,但管理者觉得利他也利不了己。还可能为此担责任,谁愿意推动呢?国企改革难就难在这里,有大局观的人才能想明白。

  对此,周放生表示,改革的关键是解放思想,唯有改革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大量民企改革的实践已经说明,“分红权改革”是当前最简单直接有效且几乎无成本无风险的改革措施,对当下的国有企业也有普遍的适用性,关键是有人要想明白担当责任。

  实行股权和分工激励,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始终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在最大限度发挥激励机制作用的同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也是一个难点。周放生表示,在国企实行“分红权改革”,骨干员工们参与了企业价值的创造。越是高科技企业,员工创造的价值越多。骨干员工们拿的是自己应得应份的。而不是分国有资本的利益,更不是国有资本的流失。

  南京财经大学经济系教授周绍东认为,对科技型企业的管理决不能出现真空现象,既然是国有科技型企业,国家控股,国家就要发挥控制力,关键是对经理人的监督、约束和控制。特别是在内部分配和股权激励、分红激励上,国家股份在董事会决策中一定要占有主导地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代理人要抱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履行大股东职能。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中已经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了部署。该文件明确,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此外,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原标题:国企科研人员: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改革还停留在政策面)

  

标签: 停留在 国企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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