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拳整治借壳 四大重压下券商忙自查
来源:东方财富网 发布时间:2016-07-15 16:22:04

昨日,位于上海和深圳的两位券商投行负责人先后给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了一份一模一样的通知,这份通知在当日已被疯狂转载、热议。

“这份通知很有力度,说明证监会对借壳上市的态度发生了根本变化。”其中一名投行负责人欣喜的表示,新任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比较务实,对于我们一直痛斥的壳炒作也十分反感。

据这位投行负责人介绍,监管层对借壳之前的态度给人的感觉是IPO的补充,因为有很长一段时间IPO停滞了。“这种定位是不对的,成熟资本市场对壳炒作都是严厉打击的,最典型的是香港,他们虽然是注册制,但是对借壳行为也专门制定规则打击。”

这份“有力度”的通知是证监会办公厅6月30日下发给各监管局、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全称为《关于严格重组上市监管工作的通知》,尽管真实性尚未被证监会确认,但是一些投行负责人已经确认了该通知“属实”。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通知》从四大方面加强监管力度,具体从九大方面操作,包括重组上市项目复牌前应当召开媒体说明会、严格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问询、对重组上市项目应对安排现场检查、对既往重组上市项目全覆盖检查、方案中止或终止不得豁免法定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业绩承诺监管、统筹协调监管力量、及时提供业务指导。

而在《通知》的最后则附了一份标有“特急”字样的《关于通报重组上市现场检查名单的函》,名单涉及上市公司是2011年明确重组上市规则以来已完成的重组上市项目、目前已公告预案尚未核准的重组上市项目,共有98家上市公司(名单附后).

这意味着,这98家上市公司将被监管层分批现场检查。上述投行负责人透露“已经在安排自查,并指定专人负责工作底稿”。

重压一:强化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

《通知》重申了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更加细化,包括重组上市项目复牌前应当召开媒体说明会、严格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问询两大部分。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涉及以下情形的, 证券交易所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召开媒体说明会: (1)重组预案中披露构成重组上市的; (2) 涉嫌规避重组上市监管要求的; (3) 出现重大媒体质疑、投诉举报的; (4)上市部、证监局、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媒体说明会应当全面回应市场关注和质疑,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充分说明本次交易的必要性、承诺履行情况、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等; 董事会、管理层应充分说明其履职情况及对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情况等; 重组方应充分说明标的资产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 中介机构应充分说明核查过程、核查结果等。

另外,媒体说明会应当全程网络直播,召开媒体说明会时未停牌的, 应当在非交易时间进行。媒体说明会召开后次一交易日,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问题及回答情况。相关内容作为证券交易所预案事后审核及上市部行政许可审核的重要参考。

如果构成重组上市, 上市公司在披露预案的同时, 应当发出召开媒体说明会的通知; 未召开媒体说明会的,不得复牌。存在其他情形的, 应当自证券交易所要求之日起3 日内召开媒体说明会。

证券交易所应当同步发布媒体说明会业务指引,明确召开情形、参会主体、邀请媒体、通知及召开程序等具体要求。

对于另一个监管要求:严格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问询。《通知》要求,复牌前,证券交易所对于不符合重组上市条件、涉嫌规避重组上市监管要求、存在重大市场质疑或投诉举报的项目,应当多次问询,不限次数。问询应当直奔主题、切中要害,明确传递从严监管的要求。

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规避重组上市监管要求的, 应当在复牌前报告上市部, 并提出本单位明确意见。

复牌后,出现重大媒体质疑、投诉举报的, 证券交易所应当再次问询,相关情况作为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核的重要参考。

重压二:加强证监局现场检查

与交易所前期监管工作相对应的,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也要进行现场检查。这有望改善只有交易所的问询不具有震慑力的现象。

《通知》指出,重组上市草案公告后,上市公司所在辖分局应当启动现场检查。对于已披露重组草案但尚未经我会核准的重组上市项目,一并纳入检查范围。

现场检查重点关注拟购买资产历史沿革、业绩真实性、资产权属真实性及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等情况。上市公司存在业绩变脸或证券交易所、证监局认为有迹象表明上市公司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同时启动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证监局原则上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派员协助检查。

更加严格的是,证监会拟对既往重组上市项目全覆盖检查:对2011年我会明确重组上市规则以来实施重组上市但近三年未实施全面现场检查的公司,分三批次全面完成现场检查,每批检查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检查内容参照草案披露阶段的专项现场检查范围确定。每批检查名单自确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报上市部。

重压三:严格监管执法

以往存在有些项目发现自己有问题而撤材料的情况,证监会此次予以重棒打击,明确提出方案中止或终止不得豁免法定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讲,审核期间撤回重组上市申报材料,或在其他环节中止或终止重组上市方案的,上市部、证券交易所应当分别重点关注是否涉嫌财务造假、是否涉嫌忽悠式重组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发现线索的,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移交证监局。证监局以问题为导向开展现场检查。严格贯彻披露即负责原则。上市公司中止或终止重组上市方案的,不影响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法定责任的追究。

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在信息披露监管中,上市部在行政许可审核中,发现明显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行政监管措施; 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移交立案调查; 行政监管措施与立案调查同步进行。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中介机构同步问贵。

而对于重组发生频频失诺的情况,证监会也将严厉打击。《通知》指出, 上市部组织研究业绩承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完善业绩承诺监管工作规则,堵塞监管漏洞,防范相关方规避业绩补偿义务。

证券交易所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续披露购买资产预测利润完成情况、业绩补偿承诺履行情况,发现线索的及时通报证监局。

证监局持续关注购买资产预测利润完成情况,督促重组方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发现问题的及时启动现场检查。

重压四:上市部加强服务协调

毫无疑问,这份通知的执行需要强大的监管人力以及部门协调。如何做到?

《通知》明确,上市公司与拟购买资产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原则上由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依照监管协作规程, 可以商请拟购买资产所在地证监局协助检查。

另外,证监局存在监管任务集中、监管人手不足等情况的,可向上市部提出需求,由上市部集中统筹监管力量, 指派其他证监局或组成联合检查组予以支持。

若证监局、证券交易所遇到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上市部, 并同时提出本单位的明确处理意见。

《通知》最后指出,对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其他重组项目,如涉嫌忽悠式刊重组、虚假重组,或有其他重大市场质疑、投诉举报的, 证券交易所、证监局应当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分别要求公司召开媒体说明会并及时启动现场检查, 实施从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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