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致35死11伤交通事故三被告人一审开庭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5-11-26 20:14:31

新华网西安11月26日电(记者陈晨)26日上午,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三名被告人滥用职权案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在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时,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5月15日,牌照为“陕B23938”的大客车在非法营运途中,于淳化县仲山生态公园返程途中坠崖,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

据公诉机关介绍,2015年4月20日9时许,时任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队长的被告人韩小锋带领稽查三中队队员被告人孙小军、张刚等,在辖区检查营运车辆过程中,发现“陕B23938”大客车在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营运,属非法营运,故让该车停到路边接受处理。此时,被告人韩小锋的同事庞某某替该车车主说情,要求不要扣车,并让其朋友焦某某代车主接受处理。被告人韩小锋允诺,并在未责令停止运营、暂扣车辆情况下将焦某某带回办公室处理。

被告人韩小锋经与孙小军商议,将处罚数额确定为3000元。同时,韩小锋要求张刚制作法律文书,被告人张刚明知仅处罚3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却未提出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小锋、孙小军、张刚没有经过交通运输管理站领导同意和例行审批、集体讨论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滥用职权,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对涉事车辆仅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后即予放行,放纵该车继续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经查,事故发生后,韩小锋、张刚又联系焦某某补充制作了虚假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隐瞒了违法处理涉事车辆的事实。后经国务院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执法不规范,下属稽查三中队执法人员随意降低处罚标准、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等行为,系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

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来自碑林区多个政府部门和高校、社区的干部群众代表100人旁听了庭审。26日中午,审判长碑林区人民法院院长杨克胜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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