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带折叠自行车进地铁站遭拒后袭警 被刑拘3天
来源:澎湃 发布时间:2015-11-27 20:22:45

王某不听劝阻,与民警及车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王某不听劝阻,与民警及车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11月14日22时许,在上海地铁5号线,男子王某执意携带折叠自行车进入地铁,击伤前来劝阻的民警,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刑拘3天。

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警方获悉,事发时,乘客王某携带一辆折叠自行车进入地铁5号线东川路站欲乘坐地铁,被车站工作人员制止。民警接到地铁工作人员反馈情况后赶到现场,告知王某相关规定。王某仍不听劝阻继续与民警僵持。最后,他恼羞成怒,与民警和地铁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民警手部受伤。

日前,王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处以刑事拘留三日。

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十一)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轨道交通企业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企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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