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任业主卖房后不肯迁出户口 新业主怕影响卖房
来源:现代金报 发布时间:2015-11-28 06:00:00

漫画 吴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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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在北仑买了套房子,本该心情大好的他却纠结了,家里信箱三天两头有各类广告,而且收件人还是一名姓陈的男子。一番打探后他得知,原来,陈某是这套房子的第一任业主,而他是第三任。他买下了房子,但陈某的户口还挂在这幢房子下,并且陈某不愿迁出户口。

昨日,记者对此事进行采访,发现在二手房交易买卖中类似刘先生这种情况还是存在的。

买房遇到烦心事

业主诉苦

喜迁新居的夫妻俩有点抓狂 第一任房主的户口没迁走

刘先生是江西人,2009年来宁波工作,妻子在北仑上班,为了让妻子上班更加方便,2014年5月上旬,他通过中介买了套北仑奥力孚公寓的房子。

当时,刘先生跟房主办好相关手续,并交了部分现金,大意是让房主把户口迁走再交另外一部分钱,房主倒也爽快,很快便把户口迁走。

2014年年底,刘先生夫妻住进了这套房子。不过小两口有点抓狂,自家信箱三天两头有各类广告,而且收件人还是一个姓陈的男人。

刘先生找所属区域内的芝兰社区,工作人员帮他一查,发现刘先生已经是这套房子的第三任房主,虽然第二任房主把户口迁走,可第一任房主陈某的户口还在。

刘先生算是明白了。可第一任不迁走户口,今后势必会影响自己卖房,万一对方做了违法犯罪的事,公安机关找上门来,那也会对自己的生活造成影响。

“社区告诉我,陈某的条件还是可以的,而且还是芝兰社区范围内的居民,让我不用担心,说问题不大。”

一晃大半年过去,陈某依然不配合户口迁移的事情,社区也多次协调无果。刘先生说,他就是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帮忙协调,让首任房东能尽早迁走户口,也希望今后宁波市可以确定统一的办法,来解决二手房交易的“后顾之忧”。

社区协调

“人户分离”是历史遗留问题 个别房子甚至有三四个户主

昨日,记者联系上第一任房主陈某。

陈先生说,早在2004年房子就卖掉了,而且目前他还是住同一个小区,因此他认为户口迁不迁无所谓,所以导致这套房子存在多个户主。关于垃圾广告传单困扰刘先生一事,他说会想办法去解决,至于迁户一事,暂时还不想动。

北仑新芝社区文书严女士接受采访时说,其实,“人户分离”在老小区出现不是个例,之前存在的现象是历史遗留问题,有个别房子甚至有三四个户主。这种问题,给他们工作也带来诸多不便。

严女士坦言,近几年以来,随着户籍办理的严谨性,已经基本不存在刘先生这样的现象,市民在办理户口问题时,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社区也会在双方协商告知的情况下,征询户籍办管理窗口同意之后办理相关手续。

昨日下午,在社区工作人员协调下,陈某最终答应,下周配合刘先生去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专业人士来支招

派出所办证窗口:派出所无权强制前任房东迁出户口 买房前先查询那套房有几任业主

记者采访中也发现,有一位手机尾号为“9576”的网友也遇到类似问题,他在天一论坛上发帖求助网友:“本人在镇海招宝山街道买的二手房原房东户口一直不肯迁走,请问有何法律保障我的权利,让其强制迁走,其在镇海还有其他房产,本人已多次咨询招宝山派出所回复都是没办法。”

对此,招宝山派出所办证窗口一名工作人员说,派出所无权强制前任房东迁出户口,日常工作中也经常会遇到市民前来咨询,法律意识强一点的人,还会让民警帮忙查询,自己打算买的那套房子有几任业主。“这种事情说到底,自己长个心眼,一点问题都没有,你户口不迁出,我就不买你的房,只要购房时在合同里注明须原房东迁出。”

这位工作人员特别提醒:现在在办理二手房的市民,特别是为了孩子买学区房的市民,买房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避免出现类似问题,不然会给自己带来诸多不便。因为一套房子只能允许一户家庭孩子入学,也就是说,如果前任户主家的孩子也就读附近热门学校,房子卖了后户口没有迁出,那么,这套房子的新业主户口再迁进去,孩子读书就会受到影响。

律师事务所:订合同时针对户口迁出设违约条款 如未提及可考虑提出民事赔偿

针对二手房交易后的户口迁移引发纠纷,市民该如何维权的问题,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刘光明律师谈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对于法院而言,户籍迁出涉及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权,法院不能在民事审判中判令卖房人迁户口。

二、对于公安机关而言,目前尚无相应法律依据去支持公安机关强制将某人户口迁出。

三、对于买房人而言,考虑到上述情况,一方面在订立合同时,针对户口迁出问题设置专门违约条款,以制约出卖方;另一方面,如果当时订立合同时未提及户口迁移的事项,则可以考虑提出民事赔偿。因为迁移户口属于房屋买卖的附属义务,出卖方未履行附属义务给买受方造成损失的,买受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记者 叶萌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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