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白领治癌期间被解聘 状告老东家索赔15万
来源:昆明信息港 发布时间:2015-12-01 09:25:23

7年前,石女士受聘到一家物流公司做行政。然而不幸的是,她被查出癌症,不得不请假治疗。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提出:你的病假到期,要回单位上班。还需化疗,咋整?石女士向单位继续请假,不想却遭到单位拒绝。此后不久,用人单位在媒体上发公告解聘了石女士。单位这样做得理直气壮,但石女士认为东家违法解聘,觉得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索赔各种损失15万余元。今日,西山区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事件

病假到期不上班被解聘

石女士今年37岁,10多年前,她从昆明理工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贵阳工作。2008年9月,石女士应聘到云南天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物流公司)做行政文员。

2011年1月1日,石女士与天马物流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10月,石女士被查出左侧脑干、小脑胶质瘤(即脑癌)。

2014年3月,石女士因病情恶化,需入院接受治疗,于是向天马物流公司请假治病。目前,石女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

天马物流公司认为,2014年12月22日,石女士医疗期已满,应当回单位上班,而她却没有到岗上班。

石女士接到上班通知后,拿着云大医院的诊断说明书,向单位申请病假,却遭到天马物流公司拒绝。“当时,我在医院做手术不久,需要休息,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希望单位准我病假。”石女士说,可天马物流公司的领导不同意,考虑到自己的身体健康要紧,她没有回单位继续上班。

石女士没有回单位上班,惹怒了天马物流公司,今年1月20日,天马物流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告知石女士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15年1月12日解除,并于2015年2月办理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

仲裁

认定用人单位解聘无效

今年8月,石女士以法定医疗期尚未届满为由,向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天马物流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并补发全部应发工资、补缴应缴的社会保险,并赔偿因其擅自停止购买社会保险造成的医疗费用损失15万余元。

今年10月16日,仲裁院作出裁决:认定石女士应当享有的医疗期限已届满,但因天马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违反了法定程序,确认天马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补发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6日相应工资,并补缴自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

今年11月,石女士和天马物流公司分别向西山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焦点

癌症患者病假究竟多长

石女士患有癌症就应当及时治疗,那么,这种特殊人员的医疗期到底应该是多长时间呢?

石女士的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杰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石女士医疗期已届满,天马物流公司有权按照法定程序解除与石女士的劳动合同;如果石女士的医疗期尚未届满,则天马物流公司无权解除与石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

本案中,石女士的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在天马物流公司工作了7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第3款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工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按照该规定,石女士的医疗期应当为9个月。

孙文杰说,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该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患有某些特殊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劳动者,应当适用特殊医疗期规定,其医疗期应当至少为24个月;二是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医疗期。

孙文杰认为,石女士应当适用特殊医疗期规定,医疗期至少应当为24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天马物流公司单方面解除与石女士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春城晚报 记者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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