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立功奖金2016年将大涨 85%奖给基层
来源:澎湃 发布时间:2015-12-04 17:07:58

根据今年10月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奖励原则、奖金待遇、程序规定等方面均有变动。 视觉中国 资料图

根据今年10月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奖励原则、奖金待遇、程序规定等方面均有变动。 视觉中国 资料图

2016年起,警察的立功奖金将大涨,部分奖金数额甚至提高至原来的两倍。

根据今年10月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奖励条令》”),奖励原则、奖金待遇、程序规定等方面都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如:规定局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予奖励;基层的奖励数将不低于总数的85%;个人嘉奖奖金由原先的1000元提升至2000元等。

目前,修订后的《奖励条令》已经公安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层奖励数量占奖励总数的85%以上

新修订的《奖励条令》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确定了公安奖励向基层一线倾斜、服务一线实战的原则。这意味着,今后绝大部分的公安奖励表彰将属于基层一线实战单位及其人民警察。

相比旧版《奖励条令》,新修订后的《奖励条令》总则第3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原则包括“以基层一线为重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从严”;

第5章第27条更是作出了具体规定:“

厅、局级以上单位、个人和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予奖励;处级单位和个人奖励从严控制;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奖励数量应当占年度奖励总数的85%以上。”

另一方面,此次修订对特殊情况下可简化奖励程序、适当扩大奖励比例作出规定,保证了结合实战、及时施奖。

如,第5章第19条规定:“对在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重大案件侦破等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必要时,可以简化程序,由奖励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奖励批准机关直接批准奖励。”

第28条规定:“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等专项任务的,经公安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年度奖励比例。”

第29条规定:“对在执行重大专项工作任务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行政首长签署嘉奖令的形式,及时予以鼓励。”

个人奖励金额几近翻番

对比新旧版《奖励条令》可以发现,新修订后的个人奖金实现了大幅提高,几近“翻番”:

个人嘉奖奖金由原先的1000元提升至2000元,个人三等功奖金由2000元提升至5000元,个人二等功奖金由5000元提升至10000元,个人一等功奖金由10000元提升至20000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奖金由30000元提升至50000元,一级英模奖金由50000元提升至80000元。

此外,新版《奖励条令》继续保留了“获得授予或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保送进入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学习”的优待措施,还规定了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应定期组织培训和休养活动,并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强调审核程序

为解决公安奖励工作中存在的奖励程序不规范、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新版《奖励条令》在旧版的基础上专门新设定一整个章节——第5章“奖励的实施”,来细化、规范整个奖励程序。

“奖励的实施”对公安机关实施奖励的程序进行了细化规范,内容包括奖励实施的基本程序和奖励申报、审核、考核、公示等各工作环节的细化规定,明确各项工作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增强规范性、操作性和时效性。

新版《奖励条令》还特别强调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核把关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奖励条令》对奖励比例进行了调整和明确。将年度个人嘉奖比例调整为百分之九;而为保证各等次记功合理分布,对年度个人记三、二、一等功明确了百分之三、千分之三、万分之三的具体比例。同时也明确,根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的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不受年度奖励比例限制。

明确“负面清单”

新版条令将“同一事迹只奖励一次”单列一条,明确禁止重复奖励行为,并增加了“对同一集体或者个人一年内原则上不重复给予同等级及以下等级奖励”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首次对涉嫌违法违纪或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集体和个人暂停实施或限期不予奖励作出具体规定,为奖励审核监督提供了依据。

此外,新版《奖励条令》在第8章“奖励的撤销”部分,主要是依据《公务员奖励规定》,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两种需要撤销奖励的情形,进一步完善了奖励撤销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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