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公寓安排旅游八旬老人猝死 家属获赔6万元
来源:现代金报 发布时间:2015-12-09 02:18:05

老年公寓安排厦门8日游,不料途中发生意外,老人旅行途中猝死,家属将老年公寓和旅行社告上法院。经余姚法院判决,公寓赔款6万元,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通讯员 陈文铮 记者 郑振国

八旬老人旅行途中猝死

李老先生已八十高龄,两年前,由于家中无人照顾,李女士就将父亲送进当地一所老年公寓。

入住老年公寓后,李老先生受到了精心照料,给女儿李女士省去了不少烦心事。今年3月,老年公寓组织安排公寓内13名老人参加了“厦门一地休闲8日游”,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不提供导游,由老年公寓派一名工作人员陪同领队。

今年3月22日中饭后,李老先生觉得身体不舒服,提出自己回酒店休息,晚餐自理,领队张某同意了,安排他回了酒店。

第二天早餐,李老先生也没到餐厅吃饭,领队有点担心,去房间看望,李老先生说拉肚子。张某建议他去医院看看,李老先生表示休息一下就好,不用去。

“那天我帮李老先生买了药,还有午饭,多次到房间看他,建议他去医院看看,他都说不用,买的午饭他也没吃。”张某说,因为第二天要结束行程,他还有一些事情要安排,当天下午2点多再次探望后,他离开了李老先生房间。

当天下午5点,晚餐时间到了,张某再次来到李老先生房间时,却发现李老先生已出现神志不清的情况,张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由于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虽经医院全力抢救,还是没能挽回李老先生的生命,医院诊断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家属上诉法院要求赔偿

知悉父亲客死福建,李女士心痛不已。她认为,既然自己将父亲送进老年公寓,公寓就应当对老人生活起居、衣食住行以及身体状况负责,现在老父亲在老年公寓安排的旅行途中猝死,作为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和直接实施者,其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父亲死亡的原因。李女士将老年公寓和旅行社告上法院。

余姚法院审理认为,老年公寓组织老人出游,对旅游的老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老年公寓的职员张某在发现李老先生不舒服之后,多次看望并购买相关药物、食品,但却没有及时和其家属李女士联系,也没有向单位进行汇报,故存在一定过错,因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单位承担。而死者李老先生在出现身体不适,在旁人多次劝说下却拒绝就医,并最终导致猝死,其应负主要责任。

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已向老年公寓释明了安全注意事项,事发当日安排的系自由活动,由于张某既未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接待单位报告相关情况以及需要当地接待单位协助救助等事宜,也未通知旅行社,而在接到张某通知后旅行社立即协助其送医救治,因此法院认为旅行社已尽到了相应义务,对李老先生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负赔偿责任。

最终,余姚法院酌情认定老年公寓对李老先生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李女士共计6万元,驳回李女士其他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最近宁波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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