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盛华答深交所问:举牌万科的钱从“杠杆”来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5-12-15 21:25:00

12月15日讯

就在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坐上万科A(000002)第一大股东宝座之时,深交所12月10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发出问询函,集中在举牌背后的相关权利行使、资金来源以及信息披露等焦点问题,并下最后通牒——12月14日前将相关意见及证明文件书面函告深交所。

千呼万唤始出来,12月15日,钜盛华终于吐露了巨额举牌万科的资金来源等核心问题:为取得万科4.969%股份所支付的资金总额约为96.52亿元,其中钜盛华出资32.17亿元,7个资管计划优先级委托人按照1:2的杠杆比例出资64.34亿元。

此前,钜盛华通过资管计划,在11月27日至12月4日期间大举买入5.49亿股万科A,占公司总股本的4.97%,增持完成后,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海人寿合计持股规模达到22.11亿股,对应持股比例增至20%。

深交所要求钜盛华明确说明此次为取得万科4.97%股份所涉及须支付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等情况。在回复深交所问询函中,钜盛华表示,公司取得万科4.97%股份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96.52亿元。此次权益变动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所有资管计划均采取分级的方式。

为了此次增持,钜盛华在11月下旬分别与泰信基金、南方资管、西部利得基金签订了合约,并相继成立了7个资管计划。

在相关7个资管计划中,钜盛华系上述资管计划的进取级/劣后级/普通级委托人。钜盛华称,收益均在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后将剩余收益分配给公司,优先级年预期收益率符合市场水平。

针对上述收购安排,深交所要求钜盛华明确说明公司在上述资管计划中与管理人的具体关系,以及公司是否可实际支配万科4.97%股份的表决权。倘若不能实际支配该等表决权,钜盛华则需按照其在前述资管计划中的具体持有份额或资金比例情况,说明其目前拥有万科4.97%股份的具体权益、对管理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影响,以及所涉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同资产管理方式对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具体影响。

钜盛华答复称,资管计划存续期内表决权归钜盛华。具体到各个资管计划,南方资本旗下的安盛1号、安盛2号、安盛3号、广钜1号,以及泰信基金旗下的泰信1号存续期均为2年,而西部利得基金旗下的西部利得金裕1号和西部利得宝禄1号存续期均为3年。

值得一提的是,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的关键时点也引来监管部门关注。万科11月20日公告显示,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彼时持有万科15.04%股权,而万科原大股东华润对应持股比例则为15.29%,两者持股差距微小。此后在华润未有明显增持动作的前提下,钜盛华通过资管计划增持过程中12月2日(或更早)其便已悄然跃居万科第一大股东,但并未予以及时披露。

深交所要求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首次持股超过万科原第一大股东华润股东有限公司(持股15.23%),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的具体日期和持股比例。

在回复深交所的关注函公告中,钜盛华表示,11月27日,钜盛华增持万科的股份比例仅为0.214%,未达到5%的披露要求。万科此前披露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钜盛华的增持并没有改变万科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此外,钜盛华还辩称,11月27日,公司未掌握华润在万科的持股是否有变动以及变动情况,无从判断钜盛华在该日是否已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

钜盛华称,自自前次权益变动至12月4日,钜盛华累计增持万科4.969%股票,达到了增持5%时应予以披露的标准,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万科以直通车方式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在12月3日,万科股价连续异动之后,钜盛华的一致行动人前海人寿却发出声明称,公司有关投资万科事宜没有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事宜。对此,深交所也要求予以解释。

钜盛华辩称,前海人寿与钜盛华情况一样,并不知悉钜盛华在该日是否已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在此期间,有媒体刊登了前海人寿的有关报道并自称对相关人士进行了采访,前海人寿于12月3日发表声明,旨在说明其未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发表有关公司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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