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村官侵占集体财产 村民以举报为名敲诈勒索
来源:央广网 发布时间:2015-12-23 13:42:04

开县三名村官在负责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私自处分集体财产据为己有等违规行为被少数村民发现,几个村民便以举报为名敲诈三村官,而三村官为了息事宁人,竟拿公家的钱摆平。

昨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四被告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遭起。

三村官私分集体财产遭村民敲诈

2012年,开县实施新农村建设二期工程,作为某村村支书的潘某、村主任王某、村文书刘某,分别被委以工程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成员,参与工程建设。

工程建设中,潘某等人利用手中的权力私自处分了一些集体财产。可没过多久,三名村官的违规行为被当地村民王乙(化名)等人发现,于是,王乙等人便收集材料向上级举报。

按照王乙等人的想法,他们收集材料并放出风声要举报三名村官,目的是敲诈潘某等人一笔钱财。2013年8月初,王乙等人将举报三名村官的材料收集好后,见潘某等人没有反应,于是就将举报材料递交给镇纪委。但过了一些日子,王乙等人见三名村官对举报未理睬。随后,王乙等人又将举报材料递交到开县纪委。

没过多久,潘某等三名村官得知了被王乙等人举报的情况,便找到王乙等人要求撤回举报,被王乙等人拒绝。为了息事宁人,村支书潘某等人只好请王乙等人吃饭,当面商讨撤回举报的事。双方商谈中,王乙等人提出要三名村官给10万元才会放弃举报,而潘某等人只答应给3万元,双方未谈拢,结果不欢而散。

随后,潘某等人又托人去做王乙等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给5万元了事。同时,王乙等人也承诺将从两级纪委撤回举报材料。

涉案村官竟用公款支付敲诈款

村支书潘某等人以为摆平了王乙等人的举报就万事大吉,而令三名村官没想到的是,还有人知道他们的违规行为,也放话不给钱让三人无好日子过。

面对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举报,三名村官紧急商量对策,要摆平几拨举报人的钱不是一笔小数目,只有从公款中以其他名义列支。随后,村支书潘某等人以虚列加油费的方式,从集体资金中套取29万余元,支付了三起村民以举报为名的敲诈勒索款14万余元,其余14万余元被三名村官私分揣进自己的腰包。

案发后,以举报为名敲诈勒索的王乙主动到警方投案,并主动退还赃款,其余两起村民涉嫌敲诈勒索的案件正在司法机关的办理之中。

同时,村支书潘某、村主任王某经开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二人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三村官及敲诈勒索者都遭起诉

开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系村党支部成员,王某、刘某系村委会成员,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在各自参与的职务侵占中系共同犯罪。

法院认定,潘某、王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约定地点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二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对于三名村官被敲诈勒索的金额是否应当计入犯罪数额的异议,法院认为三名村官是为了自身利益,利用掌管集体财产的职务便利,将集体财产私自分给他人,这种为维护三名村官个人利益而损害集体财产利益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三名村官被敲诈勒索的金额应计入三人的犯罪数额。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王乙敲诈勒索一案公诉到法院后,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式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王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王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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