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至2013年11月,邵明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做工程、招投标打保证金、工程资金周转等事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集资后,邵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给他人还本付息,并为自己及他人购买豪车和房产、名表金饰等奢侈品。
截至案发前,邵明共向34人非法集资3.01亿元,扣减案发前归还的借款人本金1168万元,借款利息7134.05万元,实际诈骗金额2.18亿元。
据此,江西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邵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邵明未提出上诉。
作者:胡锦武 赖星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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