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甘某为图财,欺骗聂某,让他持其母亲的身份证在肇庆市的德庆县某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然后以所谓“B B D 6 7 8 组织”的名义书写信给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声称委托该院向肇庆市人民政府市长、肇庆市人民政府索取一千万元,并要求在指定日期将钱汇入以聂某母亲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内,如果政府不按照要求付款,该组织将在肇庆范围内制造爆炸性恐怖事件,并让刘某将信从端州区带到德庆县寄出。
肇庆警方随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最终在甘某住处没有查获到爆炸物,但搜查出了部分写着“爆炸”等字样的纸张。
甘某落网后,拒不供认其书写信件敲诈政府。
警方收集了帮助甘某寄信的刘某,以及办理银行卡的聂某等证人的证言,并对勒索信件进行了笔迹鉴定,证实涉案的勒索信件为甘某所书写。
去年11月2 6日,肇庆市端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开庭审理,日前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甘某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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