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望“十三五”:全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来源:中国日报网 发布时间:2015-10-29 20:15:05

  今年是我国“十二五”(2011-2015年)规划的收官之年,回顾过去的五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长足进展。“十三五”将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亟需总结经验,审视成效,梳理评估问题,为今后继续深化改革提供对策思路。

  改革举措:掷地有声

  落实“十二五”收入分配改革规划,首先要搞清楚改什么、怎么改的问题。作为顶层设计方案,于2013年2月出台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回答了这个问题,明确提出“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制度,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整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为深化我国“十二五”时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明确了任务、指明了路径。

  落实“十二五”收入分配改革规划,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突出问题,对症下药,分步推进。针对欠薪问题久治不愈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构成的巨大威胁,于2011年2月果断推出《刑法修正案(八)》,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严惩恶意欠薪行为,给恶意欠薪者以强大震慑。针对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贫富差距拉大所带来的限高、调低呼声的高涨,个税法修改案于2011年6月顺利通过并实施,将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将此前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降低低收入者或者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他们的实际可支配收入。针对企业特别国有企业由于所有者缺位、企业经营者自定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拉大及其对社会公平正义带来的巨大冲击,力推《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于2014年8月出台,并且以中央政治局会议形式审议通过,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全面规范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及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规范企业负责人福利发放及职务消费行为。针对事业单位分配观念落后、分配机制僵化、分配与工作效率脱节等弊端,对事业单位按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分类分步推广实施绩效工资。针对基层公务员直接面对矛盾和问题、工作任务繁重而晋升通路狭窄、严重影响其积极性、稳定性等问题,于2015年1月出台下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提出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

  落实“十二五”收入分配改革规划,落脚点是提高居民收入,着力点是采取得力措施力促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一是建立健全种粮农民补贴制度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补贴标准逐年提高,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不断增加农民收入。二是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适时调高最低工资标准,促进低收入群体提高工资。“十二五”期间(截至2015年9月28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次达5次的省市为7个,4次的为12个,3次的为8个,2次的为3个,1次的为1个;年均调增幅度最高的达20.74%,最低的为4.26%,年均调增幅度超过15%的省市为3个,介于10%至15%之间的为13个,介于7%至10%的为13个,介于4%至6%的为2个。三是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连续第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04年人均每月700元提高到2015年的2082元。四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机制,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以及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对全国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8600多万名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五是提高扶贫标准。中央于2011年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比2009年提高92%,把更多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扶贫范围。

  改革成效:可圈可点

  一是居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2014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8843.85元,相对于2010年的19109.4元,增长了50.94%,年均增长10.84%;2014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0488.88元,相对于2010年的5919元,增长了77.21%,年均增长15.37%。与“十二五”规划期初的2010年相比,接近规划期末的2014年,无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均有明显增长。

  二是收入分配差距明显缩小。一是城乡收入差距缩小,集中体现在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倍数,2010年为3.23倍,2014年为2.75倍,倍数下降了0.48倍,说明城乡收入差距有一定幅度缩小。二是行业收入差距缩小。2010年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的金融业为80772元,最低的农、林、牧、渔业为17345元,最高相当于最低的4.66倍;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的金融业为108273元,最低的农、林、牧、渔业为28356元,最高相当于最低的3.82倍。2010年我国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31226元,最低的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8900元,最高相当于最低的3.51倍;2014年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51044元,最低的农、林、牧、渔业为26862元,最高相当于最低的1.9倍。由此可见,“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行业工资差距从4.66倍下降至3.82倍,下降了0.84倍,下降幅度较大;私营单位行业工资差距从3.51倍下降至1.9倍,下降了1.61倍,下降幅度更大。因此,无论非私营单位还是私营单位,行业收入差距都明显缩小了。

  三是收入分配格局明显改善。2010年,国家、企业、居民收入分配在国民总收入所占比重分别为12.94%、19.01%、46.91%;2014年,国家、企业、居民收入分配在国民总收入所占比重分别为12.92%、24.4%、48.17%。尽管与西方发达国家居民收入分配占比通常超过55%相比,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占比仍然偏低,但从趋势上讲,国家收入分配占比有所降低,居民收入分配占比有较明显提高,说明收入分配格局呈明显改善趋势。

  “十三五”展望:全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十二五”时期,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收入分配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深化改革的政策措施,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我们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收入分配立法严重滞后,制度还很不完善,人均收入总体还比较低,收入分配差距还比较大,中等收入群体还不够强大,符合先进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要求的收入分配格局还远没有构建起来,因此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任重而道远。

  “十三五”将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五年,也是最后五年。展望“十三五”,我国将坚定不移地按照“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全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改革的重点是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通过让居民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等方式切实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确保人均国民收入年均增长7.18%以上,加大居民收入分配力度,努力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到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改革的关键是要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和改革措施促进低收入者提高收入水平,努力扩大中等收入者群体,形成全面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相互促进的局面,最终要在全社会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改革的保障是加快收入分配立法,通过立法将我国收入分配改革成功经验不断固化使之成为全民遵循的共识,全面规范人们的收入分配行为,在全社会建立一整套规范的、定型的、成熟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体系。只有全面把握改革的重点、关键和保障,精准发力,毫不动摇地推进改革,才能真正实现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扎实基础。(刘军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二室主任,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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