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过能改,善莫大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规定,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笔者认为,两年后,选任涉腐干部符合《办法》重新任职程序,但如果对涉腐的惩处力度和启用力度不透明,势必会引起各种质疑。组织部门只有按照新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任人的条件和标准,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实际细化选任人标准,科学规范涉事、涉腐“问题官员”的复出条件、复出程序,形成具有操作、有针对性的标准体系,才能有效地抵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笔名: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