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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政府采购”利于政府公信力提升
2014-09-25 08:48:45   来源:综合   评论:0 点击:

  在23日召开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局长马夫表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企业未如期公示或信

  在23日召开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局长马夫表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企业未如期公示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实施限制或禁入。(新华网,9月24日)

  在我国,很多时候一谈及政府采购,给人的印象无外乎黑暗、不透明、暗箱操作等字眼,大多数的政府采购产品都存在假冒、伪劣等现象,这使得人民群众多政府采购失去了信心,这一现象极大的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在《孟子》中提到“得民心这得天下”,反之失民心者也会失去天下。

  企业公示信息主要包括即时信息和年报信息两部分。对于即时信息,条例一共规定了6类,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企业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主要涉及7类内容,前六大类是企业必须报送并公示的,第七类是企业必须报送但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并向社会公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方面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和禁入。

  笔者认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极大的阻止了“黑名单”企业进去政府采购,也有利于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公开的政府采购极有利于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同时更能提高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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