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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屡成官员起死回生“妙计”警醒了谁?
2014-09-19 15:00:22   来源:中国财经时报网原创   评论:0 点击:

  自2011年7月27日起,《法制晚报》报道了永定河引水渠海淀双槐树闸口违建一事,随后事件不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近日获悉,北京河湖

  自2011年7月27日起,《法制晚报》报道了永定河引水渠海淀双槐树闸口违建一事,随后事件不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近日获悉,北京河湖管理处原主任李柱在任职期间,利用外包河湖工程向建设单位索贿,并以虚报工程、私设账户等手段贪污公款,涉案近6000万元,终审被市高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处其死缓的判决。(网易网)

  近些年,在贪腐金额大幅度增加的背景下,判决死缓的数量也在增加,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少之又少。无独有偶,2013年7月,先后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也被判处死刑,也是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个月内,两个贪污数额如此巨大的腐败分子被判处死刑,大快人心!可缓期两年执行,又大失所望!因为从现实来看,但凡判为死缓,只要缓了缓,一般都会“死里逃生”。根据“死缓”的表述和当今社会的实际,缓期执行的“死刑”并不是死刑,而是某些犯罪分子的“救命稻草”,这种死不是“真死”而是“假死”。

  现如今,不少人都在呼吁废除死刑,可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式,不知是否值得我们深思?废除和减少死刑是文明社会的发展趋势,但当贪污成为社会的大问题,乃至成为制约社会正常发展的“毒瘤”,贪官的死刑废除就不能让民众信服了,专家为此提出的对这类人保留死刑的建议是合乎民意的。

  不可否认,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文明程度的提高,但并不等于刑罚可以减少威慑力度。因为迄今为止,刑罚仍然是人类社会对付犯罪的最有效手段之一,而刑罚如果过于轻缓,失去其应有的威慑力度,则犯罪者本人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受害者也会因此对社会产生仇视。具体到贪官,其罪恶的受害者是整个社会,远比单一的杀人放火所伤及面要大得多,对这种行为不保留死刑,很容易使刑罚失去应有的威慑力度,甚至将让刑罚的功能丧失殆尽。

  由此可见,只有严厉的刑罚是不够的,人们摆脱不了侥幸心理,还会“前腐后继”。现实中,在国家公共资源中“采金”的人也不在少数。为什么有那么多人铤而走险?答案不言而喻,这与“贪而不死”不无关系。因此,反腐倡廉关键是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尤其要对违法犯罪现象一视同仁,使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腐败分子受到法律应有、公正的惩罚。否则“贪而不死”的存在,就会导致“窃金不止”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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