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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我国离境退税政策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2015-01-16 18:30: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评论:0 点击:

证券时报网01月16日讯

据财政部消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 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 的要求,经商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于2015年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体现了增值税消费地征税原则,是国际上征收增值税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该项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促进了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国际接轨,必将有力促进我国入境旅游的发展,推动我国特色商品的出口。

为探索建立离境退税制度,我国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海南开展了离境退税政策试点。4年来试点的实践证明,在海南实施的离境退税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已经成熟,具备了在全国范围推广的条件。此次财政部印发的《公告》,就是在海南试点政策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后出台的。主要内容包括:离境退税政策的定义、境外旅客申请退税的条件、退税率、应退税额计算公式、离境退税流程、退税币种、退税方式、退税代理机构、退税商店、离境退税备案制度、退税款分担机制等。下一步,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还将分别就退税管理办法、海关监管办法等印发具体的操作文件。

与海南试点政策相比,此次将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的离境退税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扩大了离境口岸范围,在航空口岸的基础上,新增了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二是扩大了退税物品范围,将海南试点时的正面列举方式调整为以负面清单方式,退税物品范围由21类物品扩大到除禁止、限制出境和增值税免税物品外的所有物品。三是降低了起退点,由800元下调至500元。

《公告》的印发,标志着我国离境退税政策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动。自公布之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受理符合条件地区的备案,并将及时发布纳入离境退税政策范围的地区名单和实施时间。境外旅客在政策实施地区购买物品,可按规定申请增值税退税,退税率为11%。下面是公告全文:

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中 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 的要求,完善增值税制度,促进旅游业发展,决定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称离境退税政策)。经商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二、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二)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三、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 退税率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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