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违规被罚 大股东为顺德农商银行
来源:中国网财经 发布时间:2023-09-20 13:37:5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宜金监罚决字〔2023〕12号、13号、14号)显示,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贷款管理不到位导致形成不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对其罚款30万元。

同时,李龙华(时任樟树顺银村镇银行客户经理)、杨希凡(时任樟树顺银村镇银行信贷管理部贷款审查岗)对该行贷款管理不到位导致形成不良事项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对上述两人分别给予警告。

经中国经济网查询,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注册资本17473万人民币,大股东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标签: 樟树 银行业监督 大股东 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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