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眸“十二五”:转变模式 提升理念 中国互联网管理走上新征程
来源:中国网信网 发布时间:2015-10-28 14:22:29

  “十二五”期间,互联网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人们生活的现实勾连在一起,成为整个社会的连接方式。伴随这一变化,中国互联网的管理与整个中国社会管理逐渐融为一体。尤其是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以来,中国互联网管理实现了模式转变、理念升级和全球治网话语权的提升,走上了互联网管理的新征程。

  加强顶层设计,管理模式从“多头管理”向“统筹管理”转变,互联网领域领导管理体系日益清晰。

  “十二五”以来,我国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以往“多头管理”的互联网管理模式受到严峻挑战。“多头管理”模式一方面顶层管理职能缺位,缺乏权威性,一些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难以解决,另一方面部门各自为政,对互联网单个要素进行碎片式管理,难以协调好各个要素间的关系。

  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宣告成立,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亲自担任组长,他在主持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时强调,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要发挥集中统一领导作用,统筹协调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制定实施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不断增强安全保障能力。这标志着我国互联网的管理模式从“多头管理”向“统筹管理”转变。

  当前,一个覆盖中央和地方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体系业已形成,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领导管理体系日益清晰。中央网信办作为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着眼大事、把握大局,对内大力推进网络强国战略,制定网络规则,加紧实施依法治网的基本策略,开展正本清源的专项治理行动;对外阐明中国网络安全态度,积极倡导全球网络治理的中国主张。中国网络空间日益清朗,思想文化生态逐渐好转,网络治理收获网民普遍点赞。

  网络空间法治化加速前行,互联网管理理念从政策、文件主导的行政管理升级为依法治理,形成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双管齐下的网络治理体系。

  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互联网立法,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我国互联网安全立法工作的重大成果;《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基本覆盖了互联网业务的市场准入、互联互通、资源管理、服务质量等各主要环节,在推动和规范我国互联网建设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整体看来,法律法规数量少,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多,行政性立法多,民商事方面的立法少等问题较为突出,难以适应我国信息化发展和维护公民在网络活动中合法权益的要求。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我国的互联网管理开始从政策、文件主导的行政管理走向依法治理。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强调了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紧迫性。2014年10月23日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为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规划了蓝图。不难发现,网络空间法治化的进程在“十二五”期间一直加速向前。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了网购食品过程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新《广告法》首次明确,所有依托互联网的广告活动,都将纳入监管范畴;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草案新增多项措施严厉惩处各类网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3条与互联网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的修订和司法解释的推出,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2015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建设网络强国的道路上又有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与立法速度同步,部门规章的出台也在加速。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以后,各部门进入了网络空间立“法”的密集期,各部门纷纷出台互联网领域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对网络向各个领域渗透而产生的新局面。信息服务领域,国家网信办接连出台《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三个“十条”;金融领域,证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交通领域,交通运输部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商务领域,商务部出台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在立法周期非常长的情况下,这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灵活面对网络发展带来的新挑战,满足了互联网发展及其监管的客观需求,与相关法律一起,双管齐下、刚柔并济,充分发挥法律法规规范、引领、保护和促进互联网发展的作用。

  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规则制定,在全球网络治理格局中亮出大国姿态,中国国际治网主张广受认可。

  “十二五”期间,中国互联网整体规模持续提升,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也已经到了全面化、多元化、深入化、国际化的程度,其庞大的体量使得全球任何国家都不可小觑来自中国的互联网力量。但中国深知广大发展中国家饱受网络强权之痛,必须以开放的姿态,让各国有更多选择,国际网络空间新秩序才得以建立。

  2014年7月7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巴西国会发表题为《弘扬传统友好共谱合作新篇》的演讲中提出,虽然互联网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征,但每一个国家在信息领域的主权权益都不应受到侵犯,互联网技术再发展也不能侵犯他国的信息主权。在信息领域没有双重标准,各国都有权维护自己的信息安全,不能一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能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绝对安全。国际社会要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原则,通过积极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这是中国最高领导人首次在国际场合提出中国对于互联网治理的主张。这一主张带领着全球网络治理走出了“蛮荒时代”,将信息主权置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之上,彰显出中国作为新型网络强国“强大不任性、先进不凌人”的大国姿态。

  围绕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的主张,中国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在双边、多边以及国际层面积极向世界阐述中国的治理理念。通过中美互联网论坛、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世界互联网大会、中国-东盟信息港论坛、中国-阿拉伯博览会网上丝绸之路论坛等平台,不断推动全球网络空间的各行为主体尽快达成共识,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

  当前,中国互联网治理理念与主张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中国互联网的治理能力也得到了普遍信任。2015年初,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代表中国政府,当选全球互联网治理联盟委员会成员,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作为亚洲和大洋洲地区唯一的私营部门代表,也当选联盟委员会成员。2015年6月30日,全球互联网治理联盟首次全体理事会召开。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当选联盟理事会联合主席。

  可以说,在全球互联网的发展大潮中,中国所扮演的角色已无可比拟。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频繁出现的中国面孔,密集发出的中国声音,标志着全球互联网治理掀开新篇章。中国为全球网络空间发展贡献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不仅维护了中国的网络主权,也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更将在全球互联网治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页。(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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