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四类人不能买卖股票
来源:羊城晚报 发布时间:2015-11-03 14:53:24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1月2日,参与两项党内法规起草工作的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围绕网友们关心的《条例》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称,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等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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