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改: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5-11-04 18:43:03

11月04日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11月4日举行了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事项。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11月4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据介绍,本场新闻发布会是关于新修订的种子法和授权决定的专题发布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表示,这次种子法修改对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进行了重要的修改。

主要体现在:一是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这是最重要的一点。二是对生产经营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对他们搞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设立“绿色通道”,同时对这些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三是完善了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的规定,原来是要经过引种所在的省区市农业、林业部门同意,这次改成备案就行了。四是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里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我想,这对激发市场活力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岳仲明表示,改革完善品种审定制度主要体现了简政放权。因为这个制度是修订前种子法品种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这次修改主要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取消了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减少了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对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绝大多数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品种登记制度在我们国家缺乏实践经验,一开始起步考虑到登记范围不要过宽、登记门槛也不要过高,程序也不要搞得太复杂,要防止搞变相的审定,建立由品种登记申请者对登记品种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这么一种机制。也就是说,只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这有利于品种尽快地上市推广,满足市场的需要。我们的主管部门可以从繁重的行政事务中脱身,重点投入到种子事中、事后的监管上,及时发现、解决种业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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