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好心劝架被同事的狗咬伤 工厂调解后又反悔
来源:解放网 发布时间:2016-01-08 06:02:03

本报记者 褚觉美

读者反映 市民吴女士:同事和别人打架,我出于好心上前劝架,不料被同事养的狗咬伤。我自行就诊后要求同事赔偿,但对方不肯。后由厂负责人调解,让同事签了份协议,内容是:某某的狗咬伤了吴女士,对方给予赔偿,之后不再追究责任。负责人还承诺:如对方不赔偿就以工资扣抵。协议是2015年11月8日签的,可我至今没有拿到分文。我问厂里要,负责人说不给了。我想问:我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赔偿?赔偿协议由第三人出面签订,对当事人双方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对方不执行怎么办?

记者调查 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狗的主人需要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由于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致使动物致人伤害,应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动物伤人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例如,受害人故意追打、挑逗别人的狗,致使其被狗咬伤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由于第三人过错而导致动物伤害他人的,由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混合过错情况下,由受害人、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过错第三人共同承担损害后果。

对于单位或其他形式的赔偿协议性质,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以外,其他人或单位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并非协议完全无效,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单位不可以随便扣员工工资,但吴女士可以继续主张权利,要求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予以赔偿。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市民政务通》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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