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816”事件:二审判决赔偿原告5.9万元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6-01-20 22:48:26

01月20日讯

光大证券(601788)1月20日晚间发布公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光大证券被判赔偿两位原告5.9万元。

2015 年 9 月 30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徐平阳、秦帅章 2 人分别起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816 事件”民事赔偿纠纷案向公司送达了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判令公司赔 偿徐平阳、秦帅章 2 人损失共计59,100 元。 光大证券向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 年 1 月 20 日,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对上述两起案件向公司送达了二审判决,二审判决驳回了公司 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资料显示,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光大证券公司2013年8月16日错单交易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其隐瞒事实真相,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内幕交易。光大证券公司的对冲交易策略本身是中性的,但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未披露的情况下仍进行交易,系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违法交易。在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应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的认定标准,证券虚假陈述与证券、期货内幕交易都属于证券、期货侵权行为的范畴,两者的立法目的都在于维护市场交易制度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具有一定的类似性。故一审法院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采用推定因果关系的做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并无不当。至于损失计算,一审法院参照相类似的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损失认定标准,以内幕信息公开后的一段合理时间相关证券、期货品种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以此确定投资损失,与法不悖,二审予以确认。

据此,上海高院对这2起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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