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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立法再次“胎动” 真正立法尚有距离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 发布时间:2016-07-14 10:23:17

“行业正式法律没有,现在都是部门规章,各管各的,底下企业可能无所适从;另外部门规章层级较低,可能跟不上现在经济发展。”有业内人士称,融资租赁对中小企业发展很有必要,这对整个供给侧改革也有好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号议案的答复意见》(下称“答复意见”)称,同意陈舒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的意见。

这意味着融资租赁立法再次“胎动”,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离真正立法通过尚有很长距离。

“全国人大财经委是赞成的,但是这个事不能着急,要等到明年人大会看能否列入立法规划。”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纳入规划才能开始启动立法工作,此后还有一系列流程。

不过人大财经委在答复意见中明确表示:“将继续关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跟踪了解该行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推动融资租赁法草案早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尽快安排审议。”

三类租赁监管规则不一

为了更好地办理人大代表提案,全国人大专门请商务部、银监会等相关部门提供协办意见,意见显示两部门都很支持立法工作。

商务部在协办意见中表示:“制定《融资租赁法》对于促进融资租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赞同启动立法工作。建议成立多方面参与的立法工作组,在以往基础上,深入开展立法前期研究工作。”

银监会也表示,金融租赁行业和融资租赁行业本质上都具有很强的金融属性,目前分别由银监会和商务部负责监督管理,应当在一部法律中予以统一规范。

“这是一件好事,租赁发展到这种程度应当有立法。” 原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称,目前立法条件已基本具备:一方面,国务院去年先后下发68、69号文表明中央很重视租赁发展;另一方面,目前租赁行业已发展到一定规模;此外,行业面临的短板也充分反映出来了。

目前租赁行业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税收、租赁物登记、融资渠道单一、行业人才缺乏及监管等多方面。

其中涉及到监管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目前我国租赁公司分为三类,分别是商务部管辖的内资租赁、外资租赁,及银监会管辖的金融租赁。大致而言,三类公司分别适用《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其准入条件、监管规则,均不统一。

“行业正式法律没有,现在都是部门规章,各管各的,底下企业可能无所适从;另外部门规章层级较低,可能跟不上现在经济发展。”有业内人士称,融资租赁对中小企业发展很有必要,这对整个供给侧改革也有好处。“比如租赁业对中小企业的升级改造就会有很大帮助,设备款项不用一次性支付,能解决中小企业抵押问题。”

此外,据中国租赁联盟等组织编写的《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3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达5022家,合同余额约4.52万亿元。

人大财经委认为,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迅猛,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租赁市场,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环境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还不够健全,面临许多体制性制约。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下,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符合市场和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有利于规范和促进行业快速健康发展,并有效解决制约该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尚待列入立法规划

此次人大财经委的回复对于租赁行业立法而言,也只是长征第一步。陈舒称,要等到明年人大会议看能否列入立法规划,纳入规划才能开始启动立法工作。其实对于融资租赁立法,业内人士一直在努力推动。“2000年左右,我们看到有信托法、银行法,就开始呼吁推动融资租赁行业立法。”屈延凯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在各方努力下,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规划,启动了融资租赁立法工作,经过人大财经委融资租赁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近4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融资租赁法(送审稿)”,但因种种原因未被审议通过。

对于行业立法,业内已经翘首以盼。“租赁法肯定必要。”中信金融租赁总裁俞子彦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因为立法能解决行业规范发展问题,当前租赁物的形式、方式越来越多,对于租赁物权登记、保障希望能通过租赁法界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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