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省份已明确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多数户外工种未发高温津贴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6-08-15 11:49:22

除上述原因外,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所所长张车伟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主要依靠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监督,监督管理工作比较乏力,惩处方面的欠缺使得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也是导致高温津贴难以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高温维权要有法所依,就要把相关的权利义务法律化,今后可以考虑将高温津贴等高温劳动保护措施列入《劳动法》,提高其执行效力。同时,要明晰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保证政策的刚性和权威性。

防暑降温措施不止高温津贴

事实上,除了高温津贴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在高温条件下为作业人员提供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环境及保障措施。北京市2015年发布了《工作场所防暑降温技术规范》,这一地方标准对于高温作业工种的工作环境以及用人单位需采取的措施做了详细规定。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相关规定中对用工单位为高温作业人员提供防暑饮料和药品没有具体要求,因此常常出现上百工人只供一桶绿豆汤、几盒清凉油的现象。而现在,用工单位有了明确的执行标准,执法时不能达标,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警告或处罚。

据北京市安监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北京市《工作场所防暑降温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累计不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即12时-15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该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每年6月~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为所有高温作业人员提供清凉饮料和防暑药品,清凉饮料发放量应不少于人均2.5L/天;防暑药品可配备仁丹、十滴水、藿香正气水、清凉油等。防暑药品供应量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宜。应明确饮料及药品盛装器具的放置地点、清洗方法,消毒应规范,并设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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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送餐员也应享有高温津贴

记者在探访中发现,不少人认为只有建筑工人、环卫工人这样的传统高温行业作业人员应当享有高温津贴,对于快递员、送餐员这样的从业人员是否应当享有高温津贴则不很确定。像这些新兴行业内的高温作业者是否应当享有高温津贴?

程延园表示,现行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并未规定应当发放高温津贴的具体行业,而只是规定了作业场所的温度,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从这个角度来说,在这样的温度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就应当享有高温津贴。”

记者统计发现,今年入夏以来,北京市平均气温达到35度以上的天气共有8天,其中,6月份5天,7月份3天。对于未领到高温津贴的工人怎么办?北京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的发放是强制性的,企业必须按照要求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工人可找工会反映,工会协调无果时,可向本市人社部门热线12333举报,或者向各区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如果单位拒不发放,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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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省份已明确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称多个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数年未涨,有的地区甚至还在用10年前的标准。相关专家也表示,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但近年来,不少地区已经对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进行了动态调整。北京市自2012年7月开始,两次上调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目前实施的标准是,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山东省也在2015年,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四川、湖北等省也都在近两年对高温津贴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据统计,目前已有28个省份公开了高温津贴标准。其中,在按月计发津贴的省份中,山西省标准最高,为240元/月;按天发放则是天津27.3元/天位居榜首;而发放时间最长的则为7个月的海南,发放时间为每年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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