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经 > 正文

K2销售人员卷款逃跑 说明会变责任撇清会
2014-12-03 11:02:07   来源:北京商报微博   评论:0 点击:

  针对“清水湾销售人员卷款逃跑案”,昨日,鲜在媒体面前露面的K2地产总经理桑春华亲自召开了一次媒体说明会。然而与外界期待的不同,整个说明会只有短短的不到40分钟,核心内容并非是承担责任而是一再坚称是涉案人员吴晟个人的合同欺诈行为,K2地产与此事并无关联。然而业内人士及专业律师却质疑,购房者在开发商售楼处与开发商正规雇佣的经纪人进行的房屋买卖,且相关付款等内容在售楼处又公开贴出,此举实际上是与开发商本身发生直接的关系,因而K2的“撇清”从法律角度看很难站得住脚。

  开发商无责?

  K2方面介绍,今年6-9月期间,K2清水湾项目销售代表涉嫌伪造开发公司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进行合同诈骗,致使10名购房者受骗,涉案房源为K2清水湾项目B2区1、2、3#楼中的10套尾房,原计划待期转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进行现房销售,涉案金额近800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就此事立案侦查。

  “第一时间我们协助客户要去报案,但一夜之间,客户态度就变了,不愿去报案,我们很奇怪,一方面为何客户就会把钱打到了一个完全和我们没关系的公司?我们只是大胆假设,里面可能有超乎我们想象的事情,否则客户为什么不愿去报案。”桑春华表示,目前K2地产已经将此事报案,并表示K2地产有所担当的前提是公安机关要把事情查办清楚,同时强调涉案销售人员所给业主签订的所有合同均系伪造,出现在央视画面中“贴在财务室门外”的通知也不是K2地产所为。北京商报记者却发现,上述K2方面提到的涉案销售人员名叫吴晟,为北京鑫润创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派驻清水湾项目的一名销售经理,北京鑫润创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说明上赫然写着隶属于K2地产集团。

  窝案还是个案?

  “K2地产一再强调其中有超乎想象的事情,但在开发商的售楼处贴有公开告示,购房者选择在此签约,本身就是在合法的地点、与开发商正规雇佣的销售人员走‘正常的流程’,作为业主个人,很难判断其中有猫腻。”一位业内人士指出,虽然K2强调央视画面中的通知并非是K2地产所为,但是出现在售楼处,不仅购房者能看见,开发商的人也能看见,为何没有人制止这样的行为,是个案还是窝案呢?

  “虽然有代理公司,但从法律层面来看,购房人的购房行为完全是与开发商发生关系。”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购房者是在开发商的售楼处购买的,销售合同有公章、有账号、有银行卡,消费者完全有理由认为是公司行为,所发生的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行为应该被认为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邱宝昌解释道,“不管销售人员是否有伪造合同或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被代理人即开发商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贾瑞果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购房者签订的合同、收据等凭证上开发商的印章为真,根据合同法的约定,合同有效。而如果这些都是假的,开发商则需要举证。”

  他表示,购房者是在开发商的售楼处购买的,销售合同有公章、有账号、有银行卡,消费者完全有理由认为是公司行为,所发生的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行为应该被认为有效。

  贾瑞果提醒,即使开发商能够证明系销售经理等人个人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简单来说就是,购房者完全有理由相信销售经理有开发商授予的相应权限,销售经理的行为是公司行为,双方之间的买卖等行为应该被认为有效。

  北京商报记者 赖大臣 张茜岚

相关热词搜索:销售人员|K2|撇清会

上一篇:酒企重新捆绑经销商:黄金十年后再破局
下一篇:最后一页

分享到: 收藏

右侧版权信息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财经时报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财经时报网,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财经时报网“。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财经时报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招聘信息 | 供稿服务

 

违法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cncaijing@163.com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中国财经时报网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cncaiji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