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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2014-12-16 20:35:17   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   评论:0 点击:

  为建立信托行业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监会与财政部共同制订并发布《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七章,共三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保障基金的使用、保障基金的分配和清算、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

  《办法》规定,保障基金是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保障基金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背景下设计推出的,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和“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的战略方针,建立信托行业有效化解风险、维护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的具体举措。    

  保障基金作为构建信托业风险的“安全网”,可将行业风险与政府有效隔离。通过保障基金的介入,换取风险缓释和化解的“时间窗口”,将单体项目和单体机构风险消化在行业内部,是逐步释放存量风险、减少对金融市场乃至社会负外部冲击的关键手段,是信托行业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建设。

  《办法》规定,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或融资者等利益相关人认购,基金权益也归信托公司或融资者等利益相关人享有。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经营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为主要职责,不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为主要任务和目标。

  《办法》明确,信托业风险处置应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风险。保障基金对信托公司的救助,必须坚持市场原则,不是无成本的救助,更不是对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逆向激励。在保障基金介入后,将对信托公司原股东和高管依法依规追责,必要时实施市场退出。这种机制安排,有助于维护信托行业稳定,有助于落实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有助于稳妥解决所谓“刚性兑付”问题,有效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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