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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出台信托业新规 按净资产余额1%认购保障基金
2014-12-16 20:35:18   来源:新浪财经微博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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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答记者问:五种情形保障基金可救助信托公司

  新浪财经讯 12月12日消息,为了建立信托行业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银监会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办法》分为七章,共三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保障基金的使用、保障基金的分配和清算、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

  《办法》规定,保障基金是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保障基金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背景下设计推出的,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和“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的战略方针,建立信托行业有效化解风险、维护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的具体举措。

  保障基金作为构建信托业风险的“安全网”,可将行业风险与政府有效隔离,通过保障基金的介入,换取风险缓释和化解的“时间窗口”,将单体项目和单体机构风险消化在行业内部,是逐步释放存量风险、减少对金融市场乃至社会负外部冲击的关键手段,是信托行业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建设。

  《办法》规定,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或融资者等利益相关人认购,基金权益也归信托公司或融资者等利益相关人享有。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经营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为主要职责,不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为主要任务和目标。

  《办法》明确,信托业风险处置应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风险。保障基金对信托公司的救助,必须坚持市场原则,不是无成本的救助,更不是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逆向激励。在保障基金介入后,将对信托公司原股东和高管依法依规追责,必要时实施市场退出。这种机制安排,有助于维护信托行业稳定,有助于落实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有助于稳妥解决所谓“刚性兑付”问题,有效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道德风险。

  《办法》规定,保障基金现行认购执行统一标准,条件成熟后再依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认购标准。当前,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

  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其中: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有信托公司认购;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有融资者认购。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结束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有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

  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有信托公司认购。

  保障基金可在五种情形下进行救助:一是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二是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三是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四是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五是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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