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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内12次实施强奸抢劫 终领刑16年
2015-10-10 13:53:46   来源:中国甘肃网   评论:0 点击:

   兰州男子李贵义曾经在2011年因强奸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缓刑期内,在不到3个月时间里,李贵义专门夜间尾随单身女性实施强奸抢劫犯罪。10月9日,记者获悉,省高院日前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定,维持了兰州中院“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000元”的一审判决。

   2013年8月31日21时许,李贵义尾随被害女子王某某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崔家崖675号门前,用事先准备好的浸了麻醉药品的布条蒙住王的口鼻,欲将王某某麻醉后实施强奸。因王某某挣扎呼救而逃脱,李贵义未能得逞遂丢弃布条逃离现场。此后,李贵义多次尾随单身女性进行强奸抢劫作案,直至2013年12月18日被逮捕。

   2014年6月24日,兰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李贵义于2013年8月31日至11月12日期间,多次在晚间时分尾随单身女性至僻静处,从身后捂住口鼻、将被害人按倒后进行猥亵并欲强奸,因被害人的反抗、呼救及路人干扰而放弃,继而抢劫部分被害人的随身财物后逃离现场。其中强奸(未遂)作案12起,抢劫作案5起,抢劫财物价值共计7204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贵义曾因犯强奸罪被处以刑罚,但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其被抓获后供述多起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视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宣判后,李贵义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院依法不开庭二审后,对其所提上诉意见不予采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兰州晨报 记者 董子彪)


  关键词:李贵义;缓刑期;抢劫犯罪;领刑;男子;作案;强奸罪;被害人;逃离现场;单身女性

   说两句


  男子因强奸被判刑 缓刑中仍12次强奸未遂,兰州男子李贵义曾经在2011年因强奸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2013年8月31日21时许,李贵义尾随被害女子王某某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崔家崖675号门前,用事先准备好的浸了麻醉药品的布条蒙住王的口鼻,欲将王某某麻醉后实施强奸。


  人民网北京6月29日电据河南省潢川县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针对网上反映的“原信阳一派出所副所长在缓刑期内仍然伙同之前的同案成员以警察身份贩卖国家人口户籍”的情况,信阳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展开调查。


  据河南省潢川县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针对网上反映的“原信阳一派出所副所长在缓刑期内仍然伙同之前的同案成员以警察身份贩卖国家人口户籍”的情况,信阳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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