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由前夫私照引发的官司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6-01-06 21:41:00

夫妻是冤家——陈先生与孟女士婚姻两聚两散,在离婚后又因为一本老相册再次被“栓”在一起。

不过这次两人是对簿公堂,陈先生发现自己留在前妻家的相册中,36张老照片被毁,于是将前妻孟女士及其现男友一并诉至法院索要30万元精神赔偿。

俩人分手,毁坏照片或信物要不要赔呢?

有律师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绝版老照片或信物不可任意损毁,这于对方来说都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种行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呦。

一场由前夫私照引发的官司

让陈先生决定起诉前妻的是一本老相册:

原告:数十张老照片于前妻家中被毁

陈先生说,这本相册原本由自己的母亲保管,2011年在陈先生35岁生日时,需要一些照片做庆祝幻灯片,于是妻子孟女士从母亲手中要到了这本藏有自己老照片的相册,使用之后并未归还给母亲。

2014年10月18日陈先生与孟女士离婚,儿子由孟女士抚养。

  离婚时陈先生将该相册留给儿子,近日,陈某想看看相册,孟女士将相册送还。他回家后发现相册里照片少了27张,并且有36张照片被笔在面部划了许多道道,旁边还写上“王八”字样,其中连陈先生的父母的影像都未能幸免,仅有五张照片未遭破坏。

陈先生父亲到庭出示被划老照片。

陈先生父亲到庭出示被划老照片。

今天开庭,陈先生的父亲到达现场,向前儿媳讨说法。据了解,被划伤的照片里,有5张是陈先生父母的照片,有2张是其和同学的初中毕业照及高中毕业照,照片中每个人的面部都被划了。

黑白童年照大多是绝版

“相册中的照片,绝大多数是我童年的照片,全是当年胶卷拍的黑白老照片,底片早已不复存在,大都是绝版照片,对我个人而言非常珍贵。”陈先生表示。

陈先生说,他和父母把涉案照片看作珍贵的生活回忆,父母看到相册被毁,气得直打哆嗦,几天吃不进饭,这种感情上的伤害会长期延续下去。

陈先生认为,相册在孟女士家中发生这样的事情,孟女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孟女士不能证明与己无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先生表示,根据儿子小陈所说,这些照片都是孟女士的现任男友朱某划的。且朱某多次当着孟女士的面辱骂小陈。虽现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照片是朱某划的,但该相册是在孟女处保管时发生的毁坏。

  除此之外,陈先生驾驶证也被“涂鸦”

为讨个说法,陈先生将孟女士和朱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支付30万元精神赔偿金。

为讨个说法,陈先生将孟女士和朱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支付30万元精神赔偿金。

一场由前夫私照引发的官司

前妻有话说:怀疑前夫设计陷害自己

孟女士和男友一起来到法庭应诉,孟女士答辩表示,她一直以为相册早就被陈先生拿走了,直到今年陈先生找到自己来要相册。离婚后,双方除了孩子并没有太多的往来,陈先生一直没有索要相册,也没有要求孟女士保管。

  孟女士听说照片被毁后表示很震惊,还安慰过陈先生,并将之前为陈先生庆祝生日时做的照片扫描电子版都传给了陈先生。陈女士表示确实不知道是谁做的,同时陈先生手里也有自己家中的钥匙,孟女士怀疑该相册是陈先生陷害自己,因为离婚后陈先生及其家人对自己有很大的敌意。

孟女士的男友朱某称,他没见过涉案相册,也不知道照片是被谁划的。陈某对他有恨意,也有陈某辱骂自己的聊天记录。

孟女士的男友朱某称,他没见过涉案相册,也不知道照片是被谁划的。陈某对他有恨意,也有陈某辱骂自己的聊天记录。

在法庭上,原被告互相数落对方的不是,发言多次被对方打断:“你说的不对”“是你先出轨”等言语不绝于耳:陈先生说自己与孟女士两度结婚离婚,两人没离婚时,陈先生曾在大街上看见孟女士与朱某亲热,气不过打了朱某一顿。两人感情出现裂痕,源于孟女士在网上晒隐私。

孟女士则表示,2015年11月陈先生起诉自己变更抚养权。2015年12月则冲到孩子的学校辱骂殴打自己,还曾当着邻居的面辱骂自己。

陈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找“小三”,2012年时,陈先生的第三者曾经拿着刀跑到她家折腾。

分手后毁坏老照片要担责吗?

老照片属特定纪念物 具有人格意义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这一司法解释表明,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划伤的照片是否属于特定纪念物。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与特定的自然人主体的人格相联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求:

其一,该物品从是特定自然人主体的代表,如已过世或下落不明的的直系亲属的照片、已分手恋人的信物等;

其二,该物品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

其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主体与特定的自然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

其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主体主张该物品具有特定纪念应符合社会常理。

如果本案中原告陈先生所述属实,那么他童年、时代的绝版老照片,对原告陈先生而言非常珍贵且具有特定性和不可代替性,应当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现在这部分照片被人为毁损,致使这一特定纪念物品永久灭失,无疑会给原告陈先生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原告陈先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法律依据。

新京报记者王巍 编辑刘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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