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社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历史建筑建立保护目录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6-04-06 09:56:08

按内容划定核心保护区

《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等的修缮予以补助。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以及具有历史特色和风貌的地段;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都被列入保护范围。

历史城区保护内容包括:传统格局与肌理、历史街巷、历史风貌、历史环境要素、视线通廊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内容包括:保持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遗存真实性、传统风貌完整性与现有居民生活的延续性。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内容包括: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历史特色和风貌地段保护内容包括:历史风貌特色、地域文化特色、核心区的空间肌理、重要的历史文化资源要素等。

规定还指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按照保护规划的内容划定核心保护区。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

《东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比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确实需要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若需要进行整治更新,应当符合街区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不得改变地形地貌,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构成危害;不得擅自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等;不得擅自侵占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改变业态布局或经营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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