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捷:从名著《威尼斯商人》的法治缺陷看中国
来源:和讯网 发布时间:2015-12-21 09:36:00

题记:本文是我几年前写的文章的增补版,当时这个文章也影响很大,中国崛起的今天,对很多法治问题不能脱离中国现实,西方当年的发展,也是这样走过,如果按照当今死磕律师的标准,西方当年就是夏洛克们的天下,能够发展到今日的文明吗?

很多人把西方的法制社会描述的非常的美好,似乎西方的法制社会一开始就是这样的,法制就是普世的和阳光的,各种文学作品经过细致的加工后的情节和情景让我们的老百姓(603883,股吧)难以知道真相,老百姓认知西方社会最主要的来源就是这些文学作品,所以这些洗地行为最忽悠人的就是他们的文学作品,这些作品的翻译和后来的演变也罔顾于事实,我们可以看一下西方作品当中的莎士比亚名著《威尼斯商人》当中对于法制问题的黑暗是怎样被洗白的。我们先看一下这个公知们介绍的剧情:

前面的剧情不用多叙述了,从下面的一幕开始……

就在戏剧冲突发展到不可开交的关口,鲍西娅以律师身份出场了,剧情有了转折。她登场后并不直接宣判,还是委婉地劝导。但她一再宣布坚持依法审理,这无疑于鼓励夏洛克坚持处罚。夏洛克再一次抛去道义,放弃大量赔款,也就是断绝了自己的一切退路。最后,鲍西娅又劝他从起码的人道出发,在割肉时请一位外科医生,以免安东尼奥丧命。夏洛克的目的就是要致安东尼奥于死地,而且等于当众表示自己要杀人,这就为鲍西娅判他有意谋害威尼斯公民的罪名提供了依据。鲍西娅以请君入瓮的方法让夏洛克自己钻进死胡同。鲍西娅的上场,对矛盾冲突的剧烈变化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表面上看,鲍西娅似乎是处处为夏洛克打算,而实际上把夏洛克一步步地逼向绝路。

剧情发展到鲍西娅宣判,急转直下。鲍西娅接过夏洛克坚持的“照约处罚”判决只许割肉,不准流血,只准割一磅肉,不准多一点也不准少一点,即使是一丝一毫,也要诉讼者抵命。夏洛克惊愕之余要求撤回原诉,但鲍西娅依据法律,剥夺夏洛克全部财产,将其一半充公,将另一半判归受害一方。鲍西娅执法如山,夏洛克只好节节败退,彻底败诉。被剥夺了财产又嗜钱如命的夏洛克,绝望地嚎叫:“不,把我的生命连着财产一起拿了去吧,我不要你们的宽恕。你们拿掉了支撑房子的柱子,就是拆了我的房子;你们夺去了我的养家活命的根本,就是活活要了我的命。”

鲍西娅的一场戏,是神来之笔。她持着久负盛名的培拉里奥博士的一封推荐信,获得了公爵的信任。鲍西娅走上法庭,在要不要“照约执行处罚”问题上,事情似乎完全按夏洛克的意向发展。夏洛克兴高采烈,得意忘形,百般奉承,誉之为“但尼尔”。众人陷入绝望,安东尼奥向朋友告别。就在这时,奇迹出现,剧情急转直下。鲍西娅的“照约执行”竟使夏洛克陷入绝境,恶人终于受到了惩罚。

我们再细看威尼斯商人的教材和译本,就可以发现公知们美化西方司法怎样无耻的篡改了原著,鲍西亚被当作了律师,而台词当中夏洛克都是称她为法官的,夏洛克还以古代圣明的法官的名字来比喻她,他提到的但尼尔是传说中的以色列的著名法官,善于处理诉讼案件。《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的具体台词是:“一个但尼尔来做法官了!真的是但尼尔再世!聪明的青年法官啊,我真佩服你!”这难道是夏洛克对于鲍西娅身份的误解?夏洛克搞不清鲍西娅身份这可能吗?随后《威尼斯商人》的剧情也是鲍西娅她以法官身份进行宣判,这里的差别就是如果鲍西娅是法官,则按照西方司法她与安东尼奥特殊关系是应当回避的,她以被告当事人安东尼奥朋友的未婚妻的身份来审判原告夏洛克,而且她与案件有直接的牵连,被告安东尼奥就是为了帮助巴萨尼奥与她成婚,向高利贷者犹太人夏洛克借款三千元而引起的“一磅肉”的契约纠纷,导致她的这个案件上了法庭的!如果是现代的法庭审判,她甚至有可能成为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诉讼的当事人之一。所以鲍西娅当法官按照西方法理,案件的审理正义性根本没有了。只有鲍西娅她是被告安东尼奥的律师,这样的情节才合乎法律的标准,因此鲍西娅就被某些人改为了律师。想一下如果鲍西娅是对方的律师,夏洛克还会上当吗?还会以古代圣明的法官但尼尔来比喻她吗?这个案件法庭从一开始就已经预设了立场要给被告开脱和原告有罪,在这个立场下所有人都设法要让原告进入圈套进行的审判,所谓的审判中立原则是没有的,有预设立场的人在现代法治原则下都要回避的,法庭的审理人员是绝对不允许有预设的立场和先入为主的案件认知的。再想一下律师能够宣判吗?鲍西娅为什么能够对夏洛克不断的宣判呢?律师需要的是征得当事人同意而不是城邦领导公爵的同意,如果公爵是法官,则律师是被推荐给法官的,律师与法官有勾结其实也一样有问题,这些问题都被刻意忽略,而小时候听老人讲故事还说鲍西娅她是法官呢,还有强调夏洛克是犹太人和犹太人恶劣、反对异教徒的内容,后来犹太人的平等和在美国的崛起,有些内容想来是经过了篡改。

在历史上西方的情况是与中国现在接近的,了解这个可以就如莎士比亚的名著《威尼斯商人》来分析,这里给夏洛克的就是有罪推定!被推定为有罪,夏洛克从来没有直接说他要杀人,他不放弃按照约定的诉求也是他的权利,他的诉求会导致的结果双方当事人都知道的,在决斗这样的互相杀死人的游戏都合法的年代,在有奴隶买卖、人身自由等可以交易的年代,其所谓的想法是有罪推定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起码在中国的实证体系是不行的,在西方的心证体系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心证是带有陪审团立场的,如果是反过来是被标榜的道德崇高的贵族安东尼奥这样搞犹太人夏洛克,则根本不会有这样的判决。这里除了有罪推定,还有诱供的嫌疑,因为你没有提出对他的诉求前,以他的诉求诱使其说出的话作为了你后来处理他的证据,这样的诉讼利益引诱得到的供词就是诱供,如果审判前你就起诉他试图这样的伤害他人,那么他的回答就可能不同,在现代诉讼当中诱供也是不允许的。这个夏洛克涉嫌要谋杀的起诉,需要在诉讼的开始就明确提出,在有明确指控的情况下由当事人陈淑桦抗辩,而不是法官后来的裁判。

这里鲍西娅的说法等于是直接的判决,也没有给夏洛克抗辩的权利,鲍西娅如果不是法官而是翻译说的律师,哪里有此权力?想一下如果鲍西娅真的是律师,这个律师的权力也太大了,完全凌驾于法律和法庭之上,如果被告的律师都是她那个样子,还有那个被告会败诉?被告及其律师有如此权力,被告在概率上被恶意诉讼的情况概率肯定远远小于被告作恶危害社会的概率,一般情况下原告不是受到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况是不会上法庭的,如夏洛克这样的恶意权利也是极少数,如此不是天下大乱了吗?所以鲍西娅是法官是肯定的。我们还看一下其判决,如果按照现代的司法原则,就如夏洛克有权得到一磅肉,他不能多一点,但是他有权放弃权利可以少一些,如果可以少一些的话会如何?判决割肉不许少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更进一步的是你判决他如果少了一点就要判他死刑,这个权利谁给鲍西娅的?法律上有这个说明吗?对于某项行为判死刑偿命是非常重大的事情,在这里俨然是法官滥用了职权。不要简单的说割肉会死人、人的生命权怎样的大,割肉数量不对和流了血就要夏洛克偿命也是鲍西娅张嘴就来的,这个不许流血甚至当事人也没有自己主张提出,法官的判决是不能超越当事人的主张的,而鲍西娅如果不是法官是被告律师,则她这个主张就不是剧本当中的判决而是一个诉求,夏洛克可以抗辩,最后要看裁决结果的。在当时的社会背景是屠杀印第安人和奴隶贸易的背景,剧情后面还可以强迫夏洛克改变信仰,信仰自由也是现在的基本人权,而且对于有信仰的人来说,信仰甚至高于生命,所以不脱离当时的时代背景,夏洛克割肉这样的要求并不违法,所以莎士比亚也没有提及夏洛克要求的不合法而是在道德层面上谴责,而判决中不许流血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给他强加的内容,让他改变信仰更是一种对于人权的践踏。

还有在判决当中不许流血这样的说法也是有问题,在现代司法的执行过程当中,当事人实现权利并没有义务保障权利实现的时候不给对方造成间接损失,也就是说当事人拍卖你的资产抵债,不会考虑这资产被拍卖以后你还会额外造成什么样的损失以及拍卖的价格是否合理等,现在限制对方的只不过涉及人身的权利无效和受到破产保护,如果你不破产,司法执行完全可能给你造成巨大的间接损失的,尤其是这个损失在你订立契约的时候就能够预见到的情况下,就更不受保护,也就是说你把一磅肉抵押给对方的时候你应当能够预见到割肉就会流血,你就不能因为流血而抗辩割肉,而司法执行当中权利人也没有义务保护对方其他间接利益,就如情节当中要请一位医生等,因此判决不准少于一磅和不许流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钻法律的牛角尖,这个判决是带有枉法性质的。

在剧情当中,夏洛克最终在法庭的圈套当中被逼迫所谓的“自愿”放弃了大量的财产,庭上宣布以谋害威尼斯市民的罪名,没收其财产的二分之一,另外二分之一则给安东尼奥,而后者却把这笔意外的财产让给了夏洛克的女婿、自己的朋友——罗伦佐。这些财产也落到了与法官鲍西娅相关的人手中,他们都是法官鲍西娅的朋友,如果你换一个立场,法官协助和判决她的关联人这样占有当事人资产也是有问题的。戏剧里面的公爵是当时的封建领主,没收的财产的一部分就是进入了公爵的腰包,公爵还是权力的代表,鲍西娅的权力也来自公爵,这不是赤裸裸的以权力剥夺他人财产吗?法庭上除夏洛克外的所有人都是有利益驱动的,他们还是利益关联的,他们从审判当中共谋得利了。这样的案例也等于说夏洛克这样的个人不要挑战公爵的权力,不要挑战安东尼奥这样的贵族,而且你的信仰也有问题必须要干涉没有了信仰自由,如果说割肉侵犯安东尼奥的生命权的话,这里也侵犯了夏洛克的信仰权,这也是人权,而且与案件的诉讼无关,却被强行卷入,正义在哪里?正义在立场中……

在到剧情的最后一个情节,鲍西娅要求用戒指作为替安东尼奥辩护的报酬,这个情节的出现我们就知道为什么公知们和西方的某些势力要把鲍西娅变成律师了,如果她是法官,这个行为就叫做索贿,而且是索贿成功,不论她的动机如何,索贿和受贿都是法庭在任何时代都不允许的,即使是在判决后,我们想一下如果当事人胜诉是法律所应当的,法官凭什么找当事人要报酬?法官能因为判决对某个当事人有利向当事人索要东西吗?如此多的法制缺陷下,这个西方文艺复兴的代表作品,被西方后世包装成为文艺复兴当中法制的典范,不进行一些内容上的篡改问题就太大了。

我们还要看到同样的情节如果变成了西方人对中国贩毒和保护毒品利益,他们到现在对当年的鸦片战争也没有悔罪、道歉,鸦片战争被西方在历史当中称作了通商战争,而在莎士比亚的同时代,他们的屠杀印第安人和黑奴贸易,比起夏洛克花3000金币换取安东尼奥的一磅肉要恶劣的多,但是这些劣迹西方人从来不说枉法也不提所谓的人权,法律从来都是有立场的,不是普世的。

如果按照无罪推定钻法律空子作恶的夏洛克是不会受到制裁的。如果有诱供的情况,诱供的证据无效的情况下,则这个案件更是钻空子的夏洛克的天下,《威尼斯商人》这个戏剧就是先站住道德制高点,以安东尼奥贷款给他人不要利息等事情把他树立在榜样的位置,当时基督教对于借贷收息是妖魔化的,这里有强大的宗教背景,在信仰的力量下对待夏洛克进行了违反各种法制精神的做法,即使是在文艺复兴时期,这样的做法按照古希腊的法典精神也是不允许的,是典型的人治做法,但是这样的道德制高点下对于夏洛克的处罚得到了几百年来西方民众各方的广泛认可。这个戏剧是道德审判,没有给犹太人夏洛克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权,就连事情的起因都是夏洛克的富商女儿要与穷小子私奔这样的民众喜闻乐见的情节开始的。如果反过来是安东尼奥这样做,情况就大大不同,而且听名字中国人可能没有体会,而在外国这些名字经常是有特定的贵族含义的,安东尼奥、鲍西娅都是带有贵族气息的名字。这部戏剧之所以能够流行,就是当年的背景是夏洛克等富人钻法律空子的为富不仁,通过这样的人治严惩是满足了全社会的快感,中国现在也是类似的背景,大量夏洛克式的富人在社会上为所欲为,招致全社会的仇富心态,这些富人老百姓认为他们都在违法,但实际上他们如夏洛克一样未必违法而是成功的钻了法律的空子,他们的恶意钻空子的行为给社会良知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因此为老百姓所痛恨,这个世界是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恨的!

无罪推定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嫌疑人利益的,如果嫌疑人是钻空子的夏洛克,而且他确实使用了罪恶的心思钻了空子,我们是否还要对夏洛克无罪推定?西方的无罪推定的背景恰恰是在创作《威尼斯商人》之后的以犹太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推行的,其目的就是要保护夏洛克这样的商人和资本的力量,夏洛克代表了可以利用法律和钻空子的商业资本的贪婪,《威尼斯商人》的做法是人治不是法制,按照当今的法制程序是《威尼斯商人》当中的法庭审判充满了缺陷,法制是治不了夏洛克的!现在西方犹太人资本推动下的法制社会,夏洛克的行为合法了,再也不会像《威尼斯商人》那样受到惩罚了,人们痛恨这些钻空子的商人却没有办法,就如美国08危机后全社会生存压力大增失业遍地,华尔街照样赚取巨额利润,甚至理财把你的财给理光,它照样有丰厚的管理费,这些都不违法不贪污,你没有什么法制的途径可以制止他们,你能够干的事情就是占领华尔街这样的示威一下,而这个示威也被逐步的变作非法和被清理,在西方很多时候法制更主要的是保护夏洛克这样的富人,他们已经成为了国家隐形的统治者。当一切恶行都被合法化了以后,法制还是那么的美好吗?

《威尼斯商人》对待犹太人夏洛克的行为就是以黑打的方式打黑,你说这样的行为是好是坏呢?对待夏洛克是我们上述分析的违反法制的情况,我们公知最反对的事情一样也没有落下,还有对犹太人和异教徒的歧视,这不算黑打还有什么能够够得上黑打?夏洛克是不是可以拿着合法经营、没有行贿、反对女儿私奔等情节,以法庭审判过程中的诱供、法官没有回避、有罪推定、罪行法定等种种理由进行上访申诉呢?就如现在很多被打击的黑社会分子现在指责被黑打一样。但对夏洛克的“黑心”这样的黑打是受到了古今中外社会各阶层的一致认可啊!当年对于夏洛克这样做至今都是被认可的,那么现在我们国家打黑这样做又是否可以呢?为什么我们都说法制社会要法大于情、大于理,但是《威尼斯商人》作为文艺复兴法制崛起的时代之代表作,里面为什么就可以情理大于了法制法理?人治大于法制?而且这样的大于不但没有被反对,甚至没有被注意到?而我们现在对于浙江温岭的虐童案如此恶劣的虐待儿童多人,却有一大堆的专家跳出来讲什么“罪行法定”不能刑罚严惩!如果真的按照无罪推定和现代司法法理,夏洛克就可以肆意恶行了,这是我们要的社会吗?法制社会就是《威尼斯商人》剧情这样的脑筋急转弯的故事吗?一部伟大的作品内部,就是揭示这样深刻的社会矛盾和道德伦理,而这些一般人只能看热闹和抒发情绪,背景又是看不出来的,同时也就是在这看不出来当中被洗脑被扭曲,西方的法制思维一样是在给公众洗脑,通过美好的文学作品的包装,在灌输一些他们需要的私货。

这个案件如果按照法制的做法,还有一个关键就是执行,我们的法制的问题的核心点也是在于执行,中国法制的问题就是很多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对于《威尼斯商人》当中鲍西娅的判决,这怎么执行呢?法庭的判决是要当事人来执行吗?想一下如果夏洛克坚持要他割肉权利,但不是他自己动手来割肉,而是申请由法庭强制执行会怎么样呢?那么流血和割肉数量的不准确的责任就不是由夏洛克来承担而是由法庭来承担了,那样的话鲍西亚会如何应对呢?这个执行对于夏洛克而言是权利不是义务,他无法执行不能变成他的罪恶,而他的权利走了司法程序,法庭就有义务为他的胜诉来执行,法庭执行不了是法庭要承担的责任!而同样的我们看到对于夏洛克的有罪推定和剥夺他的财产,却立即产生巨大的强制力可以执行到位了,这就完全是双重标准了,中国的司法问题之关键就是执行的不到位和执行上的选择性,在这个剧本当中这个差别也显示了出来,对于司法的执行是权利也是义务,国家要有司法的权利也有司法的义务,对于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是要竭力避免和严格限制的,就如讨债公司的行为是需要限制的,这个限制就是害怕私力救济的滥用造成割肉带流血的情况,避免流血等问题在夏洛克诉讼交给法庭了以后,他就是有权要求法庭给他一磅肉而不是自己动手,法庭怎样割反而是鲍西娅要考虑的事情,在这里也体现了人治和法治的差别,这个差别也在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当中体现出来了。

《威尼斯商人》是一部喜剧,喜剧不同于悲剧经常是在人们哈哈大笑过程当中很快忘去,而不是悲剧激发眼泪和久久的心灵探索,但是《威尼斯商人》是一部传世的伟大作品,它的伟大绝对不是简单的脑筋急转弯式的智力游戏的胜利和给你的欢笑,它有它深刻的内涵和思考,对于夏洛克的惩罚,戏剧当中运用的手法包括:有罪推定、诱供、法庭预设立场、法官与当事人私利关联、索贿受贿、罪行类推、滥用职权、涉嫌枉法、侵吞当事人财产等,这些手法一样都不少,你能够想象如莎士比亚这样的大师会不知道法制的要求吗?大师应当是有意的通过道德和情理把这些法制上的缺陷包含在了戏剧里面,当时西方文艺复兴的背景之一就是复兴古希腊古罗马的文明,其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就是改革和复兴他们的法制精神,很多犹太资产者在这个改革的过程当中夹带他们的私货,把他们的恶行合法化,通过所谓的法制程序来保障他们钻空子的反社会利益,因此在这个背景下诞生这个作品,并且得到了民众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具有是不一般的重大意义。《威尼斯商人》 是莎士比亚早期的重要作品,是一部具有极大讽刺性的喜剧。大约作于1596~1597年。剧本的主题是歌颂仁爱、友谊和爱情,同时也反映了资本主义早期商业资产阶级与高利贷者之间的矛盾,表现了作者对资产阶级社会中金钱、法律和宗教等问题的人文主义思想。这部作品的英国社会革命前夜的背景是不能忽视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从1640年查理一世召开新议会的事件开始到1688年詹姆斯二世退位的事件结束,1689年的《权利法案》使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这个制度是私人的法制和君主的权力的一个制衡,在制衡当中不仅仅是宪法等对于君主权的限制,君主的存在也限制了法制的恶意博弈和夏洛克这群人,君主的裁决带有神圣的权威,而《威尼斯商人》这部作品的诞生,也是社会为此博弈最激烈的时期,通过符合情理又有悖法理的审判夏洛克给社会带来思考,伟大的文学作品是带有伟大的内涵和对于社会发展的深刻影响的。

对这个戏剧西方经过法制训练的人是应当能够看出其中的法制缺陷和大师用意的,但在中国则要看出来就太难了,因为中国社会的惯例就是这样,中国拯救老百姓的从来都是英雄和青天大老爷,这些中国老百姓心目中青天的做法,也都是《威尼斯商人》当中这样的人治做法,老百姓不会觉得有什么不自然不合理,中国古今从来都是这样做的,只不过中国的公知们现在开始拿着剧情里面不合法理的各种情况不断的攻击中国的制度了,但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威尼斯商人》形象是不能破坏的,篡改原著的含义就是免不了的了,这些篡改原著的人是对于其中的法制缺陷看的清清楚楚的,如果看不清他们也不会篡改了 。无罪推定、罪行法定、程序正义等如果离开了惩恶扬善的核心,这些法制行为还有什么意义?《威尼斯商人》揭示的就是真理与法制的距离,法制不等于真理,如果有了正义和真理,不讲法制的严惩夏洛克一样可以在几百年来经受历史的考验,中国秦朝的法家法律体制异常严密严格,但是他很快就灭亡了,原因就是它的法制维护的不是真理而是篡权和专权者的私欲,法制是手段真理是目标,达到目标的手段经常不是唯一的,而单单有手段,则走向的未必是真理天堂也可能是伪善是秦朝灭亡一样的地狱,如果真的讲法治而惩治不了钻空子的夏洛克,中国老百姓的反应就是腐败和不公,就是要上访要寻找青天大老爷,青天大老爷的人治真的就是完全没有必要吗?圣贤的作用有时不是法治所能够替代的。

现在的问题就是西方这样的法律体系,如果保护的实际上是夏洛克这样的人的情况下,我们为什么还要坚持西方的做法?法制的核心是惩治恶人保护好人,这基本点不存在的话就法制谈法制不是舍本逐末?很多公知占据道德制高点说话,进行道德审判不顾法律,就如救狗等事件,杀狗的一方有全部合法的手续,你拦截他是非法。同时这些人也拿着所谓的人权和契约精神,不顾社会良知就是保护的夏洛克这样的人反对打黑,你是要道德、正义还是要所谓的法制?这才是问题的所在,公知在这里是自相矛盾、双重标准和选择性失明的,甚至还把鲍西娅的身份从法官改为律师来掩盖其中的司法问题,而这个戏剧背后的法制现实意义也就是说我们打击黑恶势力,是宁枉勿纵还是宁纵勿枉的问题,前面说西方好好好,拆迁当钉子户就绕道走,我们现在也对钉子户绕道走了又怎么样?这也是我们的发展建设要集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的问题,按照个人利益最大化,由于非合作博弈和囚徒困境的存在,社会利益是被侵害的。

因此在中国崛起的非常时期,要什么样的法制制度也是要思考的,不是什么问题都能够拔苗助长的,就如当年为了美好愿望大跃进一样,法制的大跃进也是有问题的,更不能让夏洛克式的罪恶渔利者打着改革的旗号通过所谓的法制建设,在法制改革当中添加私货,让他们的罪恶利益得到保护,看一下反应当时历史背景的《威尼斯商人》,看一下当时西方的舆论和对于法制的处理方式,你就应当体会中国在崛起的时间段更需要的是什么,脱离了目标、方向、目的和具体措施的谈改革和法制,把改革和法制的名词神圣化却不谈具体的内涵,那么在中国崛起当中渔利的夏洛克们就都要变成合法者了。(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张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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