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来源:湖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5-11-04 00:10:00

  身为党员,能否炒股?怎么才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后,围绕上述问题引发党员群众热议。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2日在接受中央纪委监察网站访谈时对此作出回应。

  4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条例第88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处分规定。其中,第3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了出来。

  马森述指出,新条例并没有改变原条例规定,只是从立法技术上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这一内容。

  马森述说,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4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3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条例第46条规定,“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属违纪行为。马森述指出,上述规定是这次修订条例新增加的内容,也是根据党章作出的规定。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

  马森述指出,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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