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社区干部单笔索贿5000万元 拉人下水成腐败同盟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5-11-08 18:43:59
单笔索贿5000万元 拉班子成员下水形成“腐败同盟”

——西安一社区干部腐败案调查

新华网西安11月8日电(“新华视点”记者陈晨、薛天)一个小小的社区主任,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向开发商索贿单笔达5000万元;因两委班子有不同意见,他便唆使开发商“用钱开路”,给每个班子成员行贿30万元,最终促成“一致通过”。西安市雁塔区纪委近日查办的东滩社区干部腐败窝案,令一个由社区主任主导的“腐败同盟”浮出水面。

一次索要5000万元,称“要点好处费是应该的”

东滩社区是西安市南郊一处城中村社区,由原东滩村村委会改制而来。2014年底,社区主任于凡因为巨额贪腐被西安市雁塔区纪委立案调查。

于凡贪腐案始于2011年东滩村的改制。当时,东滩村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畴。为保障失地农民权益,按政策村里留有130亩生活依托地,村委会可主导开发,利益由村民共享。

身为村主任,手握选择开发商权力的于凡打起了“坐地起价”“大捞一笔”的算盘。记者采访了解到,曾有多家开发商前来商讨,意欲同东滩社区联合开发依托地,却被于凡惊人的“胃口”吓退。“于凡曾对一家公司开口就要2000万元现金的好处费,这家公司比较正规,账目上难以作假,最终合作意向不了了之。”雁塔区纪委办案人员介绍说。

小小村主任何来如此大的“胃口”和胆量?在纪检机关的调查中,于凡这样交代:“村里的生活依托地不需要招拍挂,开发商可以省去很大一笔买地资金。当时西安楼市一路看涨,很多企业都盯着这块地,在这儿盖楼,只需给村民补偿一部分房子,剩余部分转手就能赚一个亿。”

“开发商在这块地上获利更大,我要点好处费是应该的。”于凡说,土地所蕴含的巨额利益,让他觉得有了与开发商讨价还价的资本。在同陕西卓立实业有限公司谈判时,于凡一次性向对方索要好处费5000万元,且毫不松口,开发商最终答应了这个条件。

于凡仍不满足。在同开发商签订合同时,于凡再次提出,必须将价值数千万元的部分工程交给自己承揽,且费用远高于市场价格。之后,他再将工程转包出去,攫取巨额利润,涉案金额累计高达1.2亿元。

此后不久,有关于凡在联建过程中攫取高额回报的消息便在东滩社区不胫而走。担心东窗事发,于凡便开始伪造证据。记者了解到,即便在纪检监察部门已初步掌握了于凡犯罪线索之际,他仍未悔改,继续要求开发商将钱款汇入由其弟媳之父控股、实际为他本人直接控制的陕西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伪造假借款协议,以掩盖犯罪事实。

授意开发商向每名班子成员行贿30万元,叮嘱“私下”行贿

今年8月末,西安市纪委通报,雁塔区纪委对东滩社区原党支部副书记杨永信、社区副主任贺全科、支部委员巩巧云、朱延红、社区委员王建强、李九州6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4人被开除党籍,6人全部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而在此前,东滩社区党支部书记刘保保、社区主任于凡已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至此,东滩社区两委会8名成员因腐败“全军覆没”。

雁塔区监察局副局长刘伟说,这起案件涉案人员级别低,一次性索贿金额却如此之高,令纪委办案人员大为震惊。

对早已习惯在村里一言九鼎的于凡而言,逃避组织监督的手段之一便是拉同事下水。面对村民的反对,于凡多次组织村民小组长开会,提出卓立公司经济实力强、联建方案好、村民补偿多;两委班子有不同意见,他便授意开发商私下向每名班子成员行贿30万元,甚至“惠及”文书、会计、计生专员等人员。于凡还特别叮嘱开发商一定要“私下”行贿。行贿的方式包括赠送干股、帮助偿还借款、直接给付现金等。

拿到好处的班子成员大开绿灯,“一致通过”了同卓立公司的合作意向。东滩社区党支部书记刘保保起初还和于凡在土地开发上有不同意见,但拿了好处后也就不再多说。

记者在东滩社区走访时,一些村民说,于凡平时为人比较霸道,在村里说一不二,没人敢挑战他的权威,就连党支部书记都要“让他三分”,基层党组织几乎被他“架空”。

“有权有地”村干部成贪腐高发群体,部分村干部通过个人企业洗黑钱

专家表示,随着城镇化建设加速,手中“有权有地”的村干部近年来已成为贪腐高发群体。

“基层社区村组干部职务虽小,但权力不小,特别是近年来在新城建设、城改等领域,涉及投资金额大、工程项目多,面对巨额利益诱惑,往往铤而走险。”雁塔区纪委宣教室负责人赵澎涛分析说,更值得警惕的是,村干部与开发商的交易往往是私下进行,给相关部门办案带来很大难度。

有纪委干部表示,当前许多地方的村干部个人都经营企业,在开发时经常通过自己的企业洗钱,使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有的即便没有直接的权钱交易,也常将承揽工程等条件强行附加于开发商。

陕西省社科院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郭兴全说,一些村干部既不是公职人员,也不是党员,这让上级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时有一定困难。对此,陕西商洛市反贪局局长雷世俊建议,村干部手握权力,实际上负责着村组织行政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应该明确将其视同刑法中“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统一由检察机关监管查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要想形成对村干部的全方面监督,群众监督至关重要。要杜绝贿选,确保村干部选举合规合法,并让村民积极行使监督权,落实村级财政信息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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