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连发两份价格提醒告诫函: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者最高罚500万元
来源:大河财立方 发布时间:2021-01-20 14:00:14

1月19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连发两份价格提醒告诫函,事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药品及用品和民生商品及冷链食品价格。

其中提到,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提醒告诫函

信阳市各医疗药品及用品经营商户:

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为稳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特对我市各医药用品经营商户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加强价格自律,配合政府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各相关经营商户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价格秩序。

二、不得串通涨价,散布涨价谣言,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

三、严格明码标价制度。所有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严禁在明码标价之外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如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告诫函自发布之日起,各经营商户应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严厉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对相关用品乱涨价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各经营商户应将此告诫函在所有经营门店醒目位置公开张贴。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民生商品及冷链食品价格提醒告诫函

信阳市各商超,民生商品及冷链食品相关经营商户:

民生商品及冷链食品价格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为稳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民生商品及冷链食品价格秩序,特对我市相关经营商户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加强价格自律,配合政府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各相关经营商户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价格秩序。

二、不得串通涨价,散布涨价谣言,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

三、严格明码标价制度。所有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严禁在明码标价之外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如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告诫函自发布之日起,各经营商户应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严厉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乱涨价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各经营商户应将此告诫函在所有经营门店醒目位置公开张贴。

标签: 操纵市场价格 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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