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人人都知道,不过,一般大家都把这里面的“车”定义为机动车,认为骑个电瓶车、自行车就没事,其实不然。
近日,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案子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通讯员 江健 记者 吴依滢
毛某是宁波本地人,今年52岁的他已有两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前科。所以,如果出门要喝酒,他会开着自己那辆两轮的无牌电瓶车出去。
去年9月的一天晚上,毛某一人在家里边吃饭边喝酒。吃完饭后,他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到朋友家去聊天。聊完天还不够尽兴,大家又去了一家牛肉面店吃夜宵喝酒,一直到晚上11点多才结束。
与朋友分开后,毛某就骑着电动车回家。骑到曙光一村附近时,他看见路上围着一群人,便凑过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事。
原来是交警正在处理一场刮擦事故。
正当毛某饶有兴致地站在人群中看热闹时,被处理事故的交警发现,毛某此时面红耳赤,交警怀疑他喝了酒,便上前对其做例行检测。
想着自己没开汽车,毛某当场承认自己喝酒,但辩解喝酒骑电动车不违法,拒绝做酒精呼气检测。于是,交警强制将毛某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结果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4mg/100ml。
虽然毛某当时驾驶的是电瓶车,但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且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经车辆司法鉴定所鉴定,毛某驾驶的这辆电动车整车质量达到99.5kg,且无人力骑行装置,已经超出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该车符合两轮摩托车标准,属于机动车。
经承办检察官耐心向毛某解释和说明,毛某对自己违法行为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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