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君、曹光辉二人因赌博欠债,预谋由彭君驾车,曹光辉扮演乘客,以拼车的形式搭载单身且看上去比较有钱的女性为对象,然后按预谋的计划实施作案,并事先购买了尼龙绳等工具。
2013年9月12日17时许,彭君驾驶出租车搭载曹光辉在郴州市区伺机作案,20时许,载上了正在等车回嘉禾县的被害人陈某。途中,二人伺机将陈某抢劫,劫得现金2000元和手机、项链等财务,随后,两人先后对陈某实施了强奸。
两罪犯商量如何处置陈某,曹光辉提出对陈某拍裸照后放她走,彭君不同意,认为陈某看到了作案用的出租车的号牌,必须得死。于是彭君、曹光辉先后用手掐、用绳子勒陈某的颈部,直至陈某死亡。然后将尸体运到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抛在该镇三星坪大桥下。
因桥下无水,陈某的尸体于次日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报警。同年10月20日、24日,公安机关分别将两罪犯抓获归案。
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罪犯彭君、曹光辉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二被告人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极为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判处死刑。鉴于曹光辉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的主观恶性相对彭君稍小,据此,该院决定对罪犯彭君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对罪犯曹光辉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并限制减刑。
一审宣判后彭君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8日裁定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年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向韶关中院下达了对罪犯彭君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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