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从2016年起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从2016年1月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
其中,省级财政负担10元(中央财政按现行对我省的补助标准负担70元,如中央对我省的补助标准继续调整,则按中央对我省的补助标准增量进一步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加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本次提高的省级基础养老金,原则上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通知》明确,从2016年1月起,各地要按提高后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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