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堵保险避债:多地明确人身险属可强制执行资产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1-12-07 09:31:18

来源:贝果财经 作者:郭婧婷

由于很多保险业务员片面夸大了保险避税避债功能,吸引消费者投保。在司法实践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不同主体下,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保险现金价值,一直存在争议。

近日,上海高院与八大保险机构达成《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明确提出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冻结属于其生存金、现金价值和红利等权益。

这是继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北京市等地之后,又一地明确人身保险属于可强制执行责任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纪要》中单列处特殊免除执行的保单类型,由于重疾险、意外险、医疗险等产品人身专属性较强、保单现金价值低,但潜在可能获得的保障大,人民法院秉承比例原则,对该类保单一般不作扣划。

对此,受访人士认为,现行法院执行思路旨在打击利用购买保险产品故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那些正常购买保险的行为则不在打击范围内。

保险避债不可行

《保险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也被有心之人解读为“保险可避债”。

目前,人民法院查控手段已经全面覆盖银行、证券、工商、车辆、房产等。但仍存在被执行人试图购买保险产品,逃避法院现有的财产查控手段。

上海高院表示,问题主要围绕被执行人保险合同的履行,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合同关系人的利益以及被执行人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上。

以往有不少被执行人通过将财产转移进保险产品来逃避法院现有的财产查控手段,此次《纪要》的出台是为了补齐财产查控短板。上海高院披露,今年前三季度上海法院共执行涉及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302件次,提取保单现金价值1200余万元,涉及153件执行案件。

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严格来说保险产品本身是不能避债的。行业所提的保险避债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后,其购买含有死亡责任的意外险、定期寿险或者重疾险,在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理赔金直接给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本身是否负债没有关系。

“张三欠别人100万元,张三给直系亲属花费200万元买保险,他希望将自己手头现金全花出去,然后规避100万元的债。200万元保费产品卖出去之后,它的现金价值可能就140万元,这140万元就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李滨举例阐释。

“我接触的有人想买保险避债,反倒是给人民法院留下钱了,被强制执行。”对于身边是否有成功避债案例,另一位律师告诉记者。

相关法律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强制执行这块比较混乱,强制执行必须要确定执行主体和债务人。未出险时,保险合同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如果投保人负债,保险人所签的所有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都可以强制执行。

当然,在实际清偿债务的执行中,并非所有保险金都会被强制执行。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主任李文中阐释称,人身保险金具有避债功能是指含有死亡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死亡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受益人,不必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时没有受益人就需要当作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依据《继承法》其继承人需要先帮助其清偿生前债务,才能继承余下的遗产。

部分险种可特殊免除被执行

李文中坦言,由于司法实践中认识不统一,导致过去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案件时一般不查询、冻结和扣划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名下的保单,客观上也确实起到了避债的作用。

目前,多地发布意见,建立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目前对寿险保单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偿还债务”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执行法院作为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不能强制解除合同,也不能强制扣划。另一种说法认为,保险具有经济价值,属于被执行人财产。

一地方人身险负责人向记者坦言,所谓“老赖”一般以子女的名义购买长期性寿险保单。理财类的产品应该可以强制执行,至于人身险产品是否强制执行,还要看法院标准,那些“金额比较高,现金价值比较高的易被强制执行”。

此番,上海高院联合8家保险机构形成的《纪要》对一些争议话题进行明确,比如明确被执行人及对应的执行标的。具体而言,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被执行人为受益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受益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

需要关注的是,《纪要》中单列处特殊免除执行的保单类型,由于重疾险、意外险、医疗险等产品人身专属性较强、保单现金价值低,但潜在可能获得的保障大,人民法院秉承比例原则,对该类保单一般不作扣划。

在李文中看来,如果只是因为从法律上看,保单现金价值属于被保险人就一律强制执行立即办理退保扣划,虽然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可能会严重损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社会效用并没有得到改善,甚至会下降。因此,才会要求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秉承审慎原则进行处理。

李滨告诉记者,保险不仅不能避债避税,保险还能实现偿还债务的功能。具体实现路径是,张三欠李四100万元,但是张三没有偿还,李四就给张三买100万元的意外险、100万元的重大疾病、100万元的定期寿险,张三死亡后,理赔指定受益人是李四。

法院推动保险机构协助核查

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以往,法院在执行方面遇到保险机构对被执行人保险产品查询、冻结和划扣配合不够,保险公司希望寿险合同正常履行。

李滨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若发现被执行人在某保险公司有保险,会向保险公司下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将被执行人的投保情况向人民法院进行汇报。人民法院会对产品现金价值进行评估,然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如今,多个地区明确人身险产品不可避债,法院执行得到统一的标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为被执行人同一人时,人民法院可直接冻结或扣划。

值得注意的时,当投保人(被执行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秉承审慎原则,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关赎买保单的权益。人民法院冻结上述保单权益后,应给予不少于15日赎买期限。赎买期届满后无人赎买或者被保险人、受益人明确表示不赎买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投保人(被执行人)对该保单的现金价值、红利等权益。

“法院在强制解除合同的时候,避免由于强制退保而损害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因为保险本身是分散风险的,被执行人可能过了年龄阶段,便无法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分散风险。应该允许案外人意愿给投保人借钱缴费。”李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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