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贷款“三查”不尽职,存单质押办理不合规,发生案件。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洪彦时任恒丰银行丽江古城区小微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对恒丰银行昆明分行“贷款‘三查’不尽职,存单质押办理不合规,发生案件”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刘玉丽为恒丰银行昆明分行出账审核岗员工,对恒丰银行昆明分行“贷款‘三查’不尽职,存单质押办理不合规,发生案件”中“未前往存款行对质押存单进行现场确认和核保,对押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不严”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杨卫明时任恒丰银行昆明分行授信审查部临时负责人,对恒丰银行昆明分行“贷款‘三查’不尽职,存单质押办理不合规,发生案件”中“风险管理人员未前往存单开立行对质押存单进行现场确认和核保,发生质押存单先入库后止付和签订质押合同的违规操作”负有直接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洪彦、刘玉丽作出警告,对杨卫明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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