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辽宁省政府公布了《发布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2017年—2018年,辽宁将及时跟踪并配合国家在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此外,要逐步将重大传染病防治、全省性大通道、全省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省的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省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市安排配套资金。
同时,要逐步将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市政建设、节能环保、商业服务业、住房保障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的财政事权。要逐步将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科技研发、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粮食安全、跨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体现省委省政府发展规划、跨市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省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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