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需要,近日,青岛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作出新的安排部署。
一是健全监督检查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监督检查主体和职责分工:财政监督职责由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按照财政“大监督”体系要求分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同时,还将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的协作和配合。
二是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对专项检查统一编制监督检查计划,统筹安排重大检查事项,稳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规范检查、复核和处理处罚程序,做好涉法涉诉事项全过程记录工作。
三是推进检查成果有效运用。牢固树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念,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认真做好财政违法违纪案件的移送工作;进一步完善信用负面清单制度,逐步将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财政资金;加大财政监督宣传力度,适度曝光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推进监督检查成果共享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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